因为法律被无视,基层干部日益蛮横,早前网友警告竟然实现了:如果种地能挣钱,农民将无地可种!

农民种地咋就这么难?内蒙古通辽,村民承包集体盐碱地5000亩,20年巨额投入改造,如今变成水浇地可种植,村镇两级与时俱进,对承租农民强制增加租地费每亩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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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雨时节,正是春耕播种忙碌时节,建华县开鲁镇的几位承包人却急得如同热锅上的蚂蚁,因为过了时节,今年的良田就荒废了,损失巨大。近五千亩的水浇地,此时却还没开始翻地,就因为村镇两级干部的百般阻挠。

不是不想播种,而是村镇干部不让种,说每亩要缴200元费用后才能种。五千亩土地,一下子就是100万元啊,农民还能挣钱吗?看着大片良田不能种,谁不上火?

承包人告诉媒体,20年前从村里承包了这片5600亩的土地,期限从2004年到2034年,其中耕地只有110亩,其他都是不能耕种的盐碱地、沼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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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承包户纷纷退租。这十几个承包人想用来养牛,签下30年租期,支付了全部租金。

他们在不毛之地种植罕植物喂牛,用牛粪改造土壤。还从南方购买各种牛粪肥料,将沼泽沟塘填平,又买来喷灌设备,努力将不毛之地改造成良田。

如此善举,理应鼓励,却惹来不少红眼病之人的刁难。

经过连续20年投入巨资改造,四千多亩不毛之地被改造成了可用来种植的水浇地。承包人从去年开始上种植玉米,收成良好。

今年4月,他们准备再次耕种,却遭到村镇两级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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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给承包户发了一份增收“新增水浇地”承包费每亩200元的通知,承包户拒绝缴纳。

当他们的农机开进田里时,村干部却拦在车前,阻挠翻地。他们扬言:“镇上让收就得收,不交钱就不准种,敢动手明天就叫200人来,不然我这村主任白选了”。

村干部要找200人来,承包户害怕了,找镇里要说法。

镇政府副书记纪某更加强硬:“这是村集体的事,我也不懂法,找我没用,要干仗就找公安。”

村民在镇政府碰了鼻子灰,准备强行耕种。这次不仅是村干部阻止,就连那位镇政府副书记也来到现场阻挠,更直接让人扣车,称承包户们“哄抢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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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报警,警方到场,反而将承包户掐着脖子强行带走,称是“口头传唤”。

承包户们和记者再找到镇政府,镇长一开始还想糊弄,称镇政府没有干涉,是村集体干的好事。

记者拿出副书记现场视频,镇长才表示,之所以要收取每亩200元,是因为这片土地现在变成了“水浇地”,价值增加了,承包费当然也要增加。

副书记还拿出《民法典》,称是情势有变化,要变更合同法。

农民种地当然要有收益,村镇都要刮一层?哪还有服务人民的意识?哪还有半点契约精神?如此操作,还有谁敢放手干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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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是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承包户与村集体之间签署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户支付对应对价,村集体将土地出租给承包户使用。

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包括租赁期限、租金、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遵照《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履行契约义务。

其次,村集体违约,情势变更不存在。村镇一方提出增加收取承包费的理由是:该地块以前是盐碱地,现变成“水浇地”,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所以可据此协商或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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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土地状态确实发生了变化,但不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因为双方承包合同明确,出租一方要配合承租方进行一定的改造,应该预见通过改造可能改变土壤状态。

这是一种商业风险,而不是”情势变更”。村集体无权据此要求增加租金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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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镇政府直接干预土地承包,属于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25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村镇政府领导,直接出面干涉村集体土地承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事情就很好判断了,正是这一群法盲,造成了“种地不挣钱,农民无地可种”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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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民当成唐僧肉,谁都想上来啃一口。希望把此案办成维护农民正当权益的铁案,以彻底扭转侵害农民正当权益的恶劣风气,还农民一个风清气正、安居乐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