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形载体,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为进一步保护传统村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起草了《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我省共有传统村落807个,其中国家级传统村落469个,位居全国第七。针对目前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出台可从立法层面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制度化、系统化、可持续化,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意见稿》提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助力,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设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传统村落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意见稿》提出建立传统村落认定退出机制。传统村落保护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分级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管理制度,并实施挂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在退出机制下,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因保护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将其从已公布的保护名录中予以删除。

《意见稿》提出,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村庄规划中列出保护专篇。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各类保护对象的名录及其保护、传承要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人居环境改善和综合防灾的措施等内容。

此外,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进行历史研究、现状调查与评估,征求专家、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意见稿》提出,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还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原住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破坏、占用与村落相互依存且密切关联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擅自拆除传统建筑;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等行为。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传统建筑修缮、改建应当保护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不得改变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布局、外观、结构和构件。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意见稿》还提出从用地保障、改善人居环境、产业发展、历史文化资源等方面发展利用传统村落。

其中,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屋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建设用地上依法申请宅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发展定位,优先安排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此外,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记者 檀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