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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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因此,针对法院的再审判决,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并且应当说明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再审判决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作出的,那么人民检察院通常不会再次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对同一案件的重复监督。

因此,对法院依检察建议的再审判决,不能再申请检察监督,但是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督促法院或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纠错机制,进行再审、提审或检察建议和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综上所述,即使法院依检察建议作出了再审判决,当事人虽然不能再申请检察监督,但仍可以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述,督促启动依职权纠错或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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