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城管依规执法却遭酒瓶砸头,令人匪夷所思。

众所周知,城管是我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具有城市管理权利的公职人员。

日常生活中,城管和商贩的矛盾并不少见,但顾客因为城管执法而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却并不常见。近日在广东,城管就因为执法不被买账被人怒拿酒瓶砸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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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广东省的王某居住的小区外有一家早餐店,小店不大,但是味道不错,而且跟市中心的物价相比实惠很多,店主为了扩大面积,做大生意,便把店面外的过道一并“收入麾下”,摆上桌子板凳,到了夏天还会搭上帐篷,生意属实不错。

其实在我国很多城市,尤其是烧烤店,大多都会占用公共过道用来生意经营,所以早餐店的这一做法并不新鲜。因为店面离王某家比较近,王某也经常光顾该早餐店,可以说是熟客。

本案就发生在这样一个稀松平常的日子,这天早上,早餐店像往常一样在公共过道占道经营,来吃早餐的人也络绎不绝。

也正是这个时候,当地城管例行城市管理检查,而像这家早餐店这种占道经营的做法在当地是不符合城市管理条例的,因此城管以不符合市容市貌为由督促店主尽快收拾过道桌椅等物品,但是店主看着外边吃早餐的人陷入了沉思,一边是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另一边是实打实的顾客和经济收入,最后在一番思想斗争下,店主还是没有依照城管的要求收拾桌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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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见状也不再客气,直接动手收拾起了桌椅板凳,而王某恰好就在吃早餐的人群之中,并且王某刚坐下不久,早餐也只吃了一半,看到城管强硬执法,王某也急忙进行劝阻,希望说服城管等他吃完再搬走也不迟。

但是城管对这家早餐店屡教不改的行为早已厌烦不已,于是也没有顾及王某的诉求便强硬收回桌椅,正当此时,王某的怒气也被瞬间激发,只见他直接拿起桌上的酒瓶径直砸向城管,几名城管见状也是连忙制止。

奈何王某愤怒之下,根本顾及不到自己正在违法犯罪,只是一通胡乱砸甩,直到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有人报警直至警察到来之后才放下手中挥舞的酒瓶。

受伤城管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两名城管均受轻伤,王某也因为不配合城管工作,并且殴打执法人员被警察带走,那么这个案例所涉及的普法重点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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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该案例主要有两个争议点,其一是城管强硬执法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其二是王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一、城管强硬执法符合治安管理条例,只是需要更进一步优化柔性执法手段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规定,城管具有日常执法没收他人违反章程物品的权利,在没收物品时应当清点物品并下发相关通知单。

本案例中,城管事先已向店主进行劝阻,但店主迫于生意较好没有照做,同时由于当地城市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能占道经营,而该家早餐店明知故犯,另根据我国治安管理规定,面对不配合店家,城管有权利没收他人物品,所以城管该行为合理合规。

只是在面对王某等用餐群众时没有顾及全面,存在人性化执法偏弱现象,需要引以为戒,更好的遵守和落实柔性化执法。

二、王某存在妨碍公务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前文提到城管为执法类公务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因此王某这一行为涉嫌妨碍城管执法,构成妨碍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王某殴打城管致其轻伤,可能会面临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王某构成刑事犯罪。

(二)除妨碍公务罪外,王某对城管进行了殴打,同时也对店家的相关物资设施有所损坏,所以王某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王某打伤他人,除了面临一定处罚之外,还需要对受伤的人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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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语有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本文案例其实就是对于法的敬畏还不够,对于法的认识还不足,无论是店家对于城管要求的漠视还是王某对于自身行为的失控,都是对相关法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因此一方面需要对法律进行及时有效的宣传,另一方面也要让民众自己多了解法,只有全社会都敬畏法律,执法工作推进才能更加有效,法治社会也能实现新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