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来源抗辩是商标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销售者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可以主张合法性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也被称为销售者的“免死金牌”。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件了解合法性来源抗辩。

基本案情

卫生巾、卫生护垫等商品上的“”与“”商标系知名商标,商标权人为恒某公司。恒某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胜某商行所销售的“七度空间”牌卫生巾系假冒产品,遂对该产品进行核实、取证。

经鉴定,胜某商行销售的“七度空间”牌卫生巾非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恒某公司认为胜某商行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胜某商行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恒某公司

"销售侵权假冒产品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胜某商行

"该产品系从批发部采购,销售侵权假冒产品无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胜某商行销售的“七度空间”牌卫生巾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胜某商行作为销售者,在采购时应当核实所采购产品的合法来源,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在销售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主观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侵权情节、主观恶意程度等,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胜某商行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宣判后恒某公司、胜某商行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性来源抗辩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01

一是商标侵权商品系销售者合法取得,即商标侵权商品是销售者通过向经销商、生产厂家采购等合法途径、渠道及方式获得的,而不能通过盗窃、走私、自行制造等方式取得;

02

二是销售者能够说明商标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如提供采购该商标侵权商品所签订的合同、与商品提供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03

三是销售者不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系商标侵权商品,即销售者主观上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的商品,并不知道商品侵犯了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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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廖铃榕

编辑|黄山硕

一审|潘开平

二审|周婷

三审|李振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