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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新质生产力中的核心要素,在推动产业创新、催生新产业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方面都发挥着关键作用。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加强对白酒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在位于五粮液园区的翠屏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县某富老窖酒业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某富酒坊侵害外观专利设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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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系第6841944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和第202030638429.X号酒瓶(五粮液1618-201)、第202130165096.8号酒盒(五粮液1618系列201)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10月,原告在1688网络平台上发现二被告生产的名为“某富老窖纯粮原浆”产品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并且该产品的酒盒包装装潢也与原告享有外观专利权的产品构成近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支出30万元,并在《四川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因该案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庭前审判长多次召集合议庭对案件材料进行研究讨论,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明确案件审理的难点、重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详细举证和阐述,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整个庭审过程条理清晰,程序紧凑有序,因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宣布对案件择期宣判。

近年来,宜宾中院不断强化白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川字号”“宜字号”品牌发展。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白酒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犯罪行为,2023年宜宾中院共审结涉白酒知识产权案件47件,其中刑事18件39人,民事29件,民事案件中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达1200余万元。同时,注重审判职能延伸,积极开展白酒知识产权保护调研工作,把脉酒类企业司法需求,分析研判疑难问题,总结提炼地区名优白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为全省出台《关于为四川建设世界级优质白酒产业集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并参与起草四川名优白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立法建议及审判指南,白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下一步,宜宾中院将继续深入推进白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措创新,落实涉白酒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充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酒类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名优白酒知识产权保护地区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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