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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

——案件快报——

互联网时代,搜索平台是网络用户获取信息以及经营者推送信息、发布广告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往往存在经营者为了吸引流量,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简称、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4月24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线上直播的形式公开审理上诉人柳州某美齿口腔医疗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州某口腔门诊部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天津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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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上诉人柳州某美齿口腔公司主张其早在2014年就已经对外使用“柳州美齿口腔”“美齿口腔”简称进行宣传使用,在柳州地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经形成了具有实际商号作用的简称。柳州某口腔门诊部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办运营的搜索引擎平台上,以带有“柳州美齿口腔”“口腔口腔科医院”字样的关键词进行关键词推广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情形,北京某科技公司和天津某科技公司属于共同侵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柳州某美齿口腔公司损失500000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648元,并在指定网站张贴为期60日至360日的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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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上诉人辩称,柳州是个地名,美齿口腔是行业通用名,柳州某美齿口腔公司并没有将美齿口腔作为注册商标来使用。“柳州美齿口腔”“美齿口腔”并不能体现柳州某美齿口腔公司的显著特点,不能使人将其与柳州某美齿口腔公司产生特定联系的混淆后果,被上诉人的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柳州某美齿口腔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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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合议庭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意见展开了详尽的法庭调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但由于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最终经合议庭充分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并定于7日内送达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企业简称的标识设置应当充分体现该企业有别于同行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柳州”“美齿”“口腔”作为标识组合在一起反映出柳州地域内与牙齿诊疗服务相关内容的消费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无法使公众直接、有效地产生将“美齿口腔”或“柳州美齿口腔”与柳州某美齿口腔医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后果,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禁止被混淆的对象。天津某科技公司针对本案的互联网广告推广所作的审查注意、提醒告知、采取及时必要措施的行为已完成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民事义务。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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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市场竞争的开放性,也容易滋生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也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柳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讲政治、顾大局、促公正、提效率,能动履职,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为实现柳州市“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信息来源:民三庭

编辑:成彦彦

校对:赖梓硕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