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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近年来,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向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投放虚假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惩治这类行为,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增设该罪名。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了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首先,实施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是指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公众面前或周边。

其次,该投放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影响工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如李某因婚姻问题,对妇女怀有敌意。听到有人用扎针方法传播艾滋病病毒的传闻后,携带注射器,趁群众观看节目时,用注射器扎中一名妇女臀部,并注射了不明药液,被扎妇女和周围群众误以为被注射了艾滋病病毒,极度恐慌。行为人如果投放了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则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报复他人,对社会不满、搞恶作剧等,但不影响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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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发生的结果、立案标准等方面不同。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危害正常、安定的社会秩序;后者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犯罪对象明显不同。本罪行为人投放的不是真正的危险物质,只是对外宣称是危险物质;后者行为人投放的是真正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三是入罪条件不同。本罪的成立要求有严重后果,只有实施的行为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结果的,才构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采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威胁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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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1条之一规定,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