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男子承包村里闲置池塘养鱼,邻居为了在池塘里洗衣服方便搭了个桥,没想到村里的老阿婆洗衣服时掉了进去溺亡。阿婆家属起诉男子和搭桥邻居索赔50万。

王某是一位地道的乡村汉子,虽然没有高深的学识,也没什么特别的手艺,但他深知土地的重要性,终年勤劳耕作,只为维持生计。然而,岁月如梭,眼见四周的人们日渐富裕,王某却依旧原地踏步,每年的辛勤耕耘似乎只是换来了一家的温饱。

每当闲暇之余,王某便会陷入沉思,思索着如何能够改变自家的命运。他深知,自己生长在这片土地上,理应充分利用这里的资源。于是,一个念头闪过脑海——养殖,或许是个可行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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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成为了王某的新追求。他孜孜不倦地自学,虚心向他人求教,终于初步掌握了养鱼的技术。村里的那座幽静池塘,一直未得到充分的利用,王某便与村里商议,承包下来用于养鱼。

池塘的水清澈见底,平日里,村里的妇女们习惯在此浣洗衣物,采摘的蔬菜。王某也欣然接受了这个习惯,并未加以阻止。为了方便,村民林某还在池塘畔搭建了一座小桥,供人们洗衣使用。

王某对这片鱼塘倾注了无尽的心血。每当农闲时分,他便徘徊于鱼塘四周,悉心观察鱼儿的生长情况,思索如何能让它们茁壮成长。几年下来,鱼儿们个个肥美健壮,王某的心中充满了期待。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王某满怀希望地等待着丰收的喜悦时,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这份宁静。一日清晨,村里的刘阿婆如常来到池塘洗菜,却不慎从林某搭建的小桥上跌落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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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当时林某年迈的母亲正在附近劳作,但因年事已高,听力衰退,未能及时察觉刘阿婆的呼救。可怜的刘阿婆在水中挣扎无果,最终不幸溺亡

这一悲剧让刘阿婆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王某作为鱼塘的承包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林某因搭建了小桥,也难逃其咎;甚至连在场的林阿婆也被视为有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刘阿婆的家属决定将王某、林某以及年迈的林阿婆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高达50万余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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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现场,刘阿婆的家属坚称王某作为鱼塘的承包者,理应对其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他们认为,由于王某未对鱼塘实施足够的安全预防措施,因此必须为这一不幸事件承担赔偿的责任。

同时,他们也将矛头指向了林某,指责他私自搭建的桥梁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这无疑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家属们进一步指出,林某的母亲林阿婆,尽管年事已高,但在事发时她确实在场。他们认为,即便林阿婆因身体原因未能直接施救,也应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引述《民法典》第1165条,重申了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此案中,刘阿婆作为成年人,在前往鱼塘洗菜时,应负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不幸的是,她未能做到这一点,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她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王某而言,尽管他是鱼塘的承包人,但法院认为他养鱼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危险。而且,鱼塘并非对外开放的商业场所,刘阿婆也并非作为消费者前往,因此王某对她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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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林阿婆,法院考虑到她已高龄且身体状况堪忧,没有听到刘阿婆的求救声在法律上并不构成过失,且她对刘阿婆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无须担责。

最终,法院认定林某在池塘旁私设小桥且未按规定设立安全设施,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此案中,刘阿婆自身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她需承担90%的责任。而林某则因其小桥的安全隐患,被判定承担剩余的10%责任。刘阿婆家属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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