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信用广东网站信息显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被罚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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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号“海建罚决〔202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2024年2月21日,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检查发现,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科韵路和新滘东路交界处存在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批准占用的期限至2024年1月31日,截止至检查当天已超期21日。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规定。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及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第C215.42.6项的裁量标准,超出审批期限10天以上,应为严重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75万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