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发布《上海证劵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70 号 》“关于对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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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0年3月,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沙项目),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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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等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1,788.5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1%。

另外,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相关公告显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对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定期报告部分所涉数据进行了更正。本次根据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追溯调整2022年半年报、2022年第三季报所涉财务数据,并同步更正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以及2023年半年度、2023年第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上年同期数据”。

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1,475.0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万元,调减营业收入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0.16%、0.16%、1.41%和11.99%;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总资产1,475.0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万元,调减营业收入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0.16%、0.16%、0.89%和11.9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导致多期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4.3.1条、-6- 第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第4.5.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副董事长金×辉,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金×光,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王×莹,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先×吉,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兰,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经理任×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