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将知名餐饮品牌“南楼煎饼”与某煎饼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李某某于2006年在天津市河西区开设店铺招牌为“南楼煎饼”的摊位,并于2012年8月7日成立个体工商户天津市河西区李某某煎饼店。2015年4月7日,李某某经核准注册第13104829号“南楼煎饼果子”商标。被告天津某煎饼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7日,注册地开设实体门店,企业名称中含有“南楼煎饼”字样,该店位置距离“南楼煎饼”总店步行不超过1千米,并在美团平台开设外卖门店,主要出售煎饼果子等小吃。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楼煎饼”作为商品名称已在天津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相关公众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被告与原告同属天津地区经营者,且经营范围有重合,在“南楼煎饼”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在经营中故意使用“南楼煎饼”,并将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品名称知名度的意图,客观上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其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南楼煎饼”字样,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南楼煎饼”字样。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无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南楼煎饼”这一标识的知名度、被告所开设店铺的地段、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南楼煎饼”经过长期经营已经积累了相当高的美誉度,相关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本地知名餐饮品牌“南楼煎饼”并进行合理避让,却仍于2021年成立了一家名称包含“南楼煎饼”的店铺,经营地点与原告经营地点非常相近,故意攀附本地知名餐饮品牌“南楼煎饼”,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中谋取不正当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通讯员 周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