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收到官方检验报告两份。马铃薯淀粉(分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马铃薯淀粉标称生产者为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200克/袋,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1月03日。2024年2月4日,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马铃薯淀粉。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涉及的马铃薯淀粉由其生产,并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2月4日立案,通过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等方式,依法展开调查。

3月22日,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收到检验报告一份。红薯淀粉(分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红薯淀粉标称生产者为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2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09日。2024年3月26日,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红薯淀粉。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涉及的红薯淀粉由其生产,并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因在案件调查期内发现当事人同一种违法线索,2024年3月26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将此案与前案并案处理。

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截至2024年4月9日,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共召回不合格批次马铃薯淀粉650袋、红薯淀粉276袋。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对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不合格淀粉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从天津某公司购进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的马铃薯淀粉10袋,每袋25 公斤,合计 250公斤,进货单价为6元/公斤,进货金额 15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进行分装,生产马铃薯淀粉(规格200克/袋)1222袋,出厂检验用20袋,装箱过程中破损2袋。当事人共产出成品 24 箱,每箱50 袋,合计1200 袋。当事人以1.6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后采取召回措施召回650 袋,实际销售550袋,销售金额为8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 880 元,货值金额为1920元。

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从天津某公司购进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7日的红薯淀粉30袋,每袋25公斤,合计 750 公斤,进货单价为6.5元/公斤,进货金额 4875 元。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进行分装,生产红薯淀粉(规格200克/袋)920袋,出厂检验用20袋。当事人共产出成品18箱,每箱50 袋,合计 900袋。当事人以1.6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后采取召回措施召回276袋,实际销售624袋,销售金额为998.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98.4元,货值金额为1440元。

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沧州市盛世鑫泰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马铃薯淀粉650 袋、红薯淀粉 276 袋;

2、没收违法所得 1878.4元;

3、罚款 66000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7878.4元,上缴国库。

来源:运河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