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猫一杯”臆造、连环恶意炒作所谓“学生秦朗在巴黎丢失作业本”,制造热点、哄抬流量以图牟利,遭到“顶格处罚”,几乎顷刻间在各大平台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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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在网上、网下一时间引发激烈争论,有人大声叫好,认为“早该如此”,也有不少朋友不以为然,认为“事不大,造成的损害也有限,没必要小题大做”。

表面上看,似乎后一种意见不无道理:网红及其背后的MCN“带流量”不过借用了一个真实存在的学校名,和一个半真半假的学生“人头”,貌似并没有什么人在此事件中直接“受伤”,骗热点引流固然可恨,却似也不像假网恋、电诈般“骗色骗财”,让前台肇事者“网络社死”,出手是不是有点过狠了?

唐代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柳公绰(大书法家柳公权的哥哥)在山东担任地方军政长官时曾同时遇到两件涉及属吏犯罪的紧急案件,其中一件为属吏贪赃,数额较大,另一件为属吏“舞文”(篡改法律条文),损害较轻,随员多以为这位司发专家会优先处理前一件,但柳公绰的选择恰恰相反,他给出的理由是“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

意思是说,贪污数额再大,也仅仅是触犯法律法规,只需依法处理即可;亵渎法律和规则的尊严、权威,即便表面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听之任之就可能导致法律和规则权威性、公信力的根本动摇,因此对前者固然要依法惩处,对后者却更要从快、从重处罚。

道理是明摆着的:锱铢分毫,固皆可惜,但规则和环境高于一切

流量、热点本无所谓善恶,采用商业包装、炒作手法营造、放大和经营流量赚取商业利益,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符合相关商业规则,也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上在当今网络时代,“流量是金”已近乎约定俗成,形成了庞大的市场和群众基础。

但这一切都建立在合乎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前提之上:不是不可以“造热引流”,甚至也并非不可以用“说故事”的手法来博取这一切,但前提是“说真即真,假即说假”,什么是新闻、事实,什么是故事、段子,都必须交代得明明白白。戏剧舞台上、大小屏幕间,多少生离死别、悲欢离合、成败兴亡,都是“纯属虚构”,你在规则范围内标明“戏说”,观众自愿被你编的故事赚走眼泪和票房,那也是愿打愿挨的事。

然而将凭空捏造的人、物、事刻意包装为“新闻事件”、“客观真实”,蓄意误导他人误以为事实,对其关注、为之牵肠挂肚和感动,并在“事态发展过程”中巧设机关,布局、造伪、用托、捧哏,惟恐他人不信其为真。如此获得的流量不论变现多少,都是“不当得利”。

不仅如此,这种做法看似“直接物质损失不大”,其性质却是蓄意和反复篡改事实,不当诈取流量暨变现尚是“小害”,败坏社会行为规范、亵渎公众对网络和公众间互信才是“大蠹”,任由这种做法蔓延和变本加厉,就有摧毁社会根本和道德基础的巨大风险。

和造成巨大“票面”物质损失的电诈相比,设局造伪骗取“毒流量”的行为看似轻重有别,实则性质类似,都是以造伪、欺诈的恶劣手法,败坏人与人之间的羁绊和信任,只不过一个是有形、有价的,另一个是无形、无价的。“犯法之赃”固须严惩,“坏法之奸”同样必须举轻若重,这不是小题大做,因为事涉规则、环境,再小也绝不是小。

还应指出的是,在当今时代,网络社会也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网络世界也是关乎千家万户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巨大现实世界。公众希望看到的不仅是如此这般“杀鸡儆猴”,更希望看到“杀猴儆猴”,希望看到更明晰的自媒体规则和更规范的规则的执行,既能让守法守序者畅所欲言,而不至于瞻前顾后、磕磕巴巴,又足以令颠倒黑白劫持流量者自食恶果,再不敢甘冒巨大风险、代价动“造假引流”的邪念,惟如此,才能真正确保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