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语君语:近日,收到一篇网友投稿的中篇小说,讲的是女法官苏梦,从外地法院调入后,从不熟悉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走过一番的弯路之后,靠着敬畏和钻研法律的精神,终于成功驾驭了此类案件。

第二节调查

临沪区第一人民医院是全区最权威的大医院。

经常有临沪法院审医疗案的法官,来到这家医院的医务科,向医生们讨教涉案的医学专业问题。

苏法官也像其他法官一样,来找这家医院医务科的人,问一些涉医的问题。

接待苏法官的是一个姓钱的副科长,他同时也是区第一医院普外科的副主任。尿毒症案原告起诉的湖镇医院的院长叫曾郁渊,原先曾任区第一医院普外科的主任。曾郁渊调到湖镇医院任院长后,当时还只是普外科的普通医生的钱副科长被曾郁渊推荐当上了普外科副主任。

就在钱副科长接待苏法官时,曾院长发了一条微信到他手机上:“钱科,我院与卜小弟体检医疗纠纷烦请关照!”

钱副科长回微信:“知道。现法官要作调查笔录,容后告知调查结果。”

过了约一小时,曾院长又收到钱副科长的微信:

“调查毕。法官问我,你院给卜小弟做体检,九月中旬把体检报告送到受检人家里,医院算不算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及时?我告诉法官,体检与尿毒症无关,医院已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医院无过错。笔录我看过,我说的话法官全都记在调查笔录上。”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苏法官不知道,曾院长早已给钱副科长打过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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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宣读调查笔录

卜小弟与湖镇医院体检医疗纠纷第二次开庭很简单。就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律师,对法官制作的调查笔录进行质证。

苏法官当庭宣读法院调查笔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为查明事实,于至临沪区第一人民医院,向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制作调查笔录一份,被调查人在笔录中陈述:

2017年7月4日

体检报告上都会有体检结论,有体检结论就代表医院已经将体检结果告知了被体检者。

没有体检结论的报告应该是有问题的。

有体检结论的情况下,被体检者是否会看,看不看得懂就是被体检者自己的问题了。

按惯例,体检报告一般都是体检日之后,半个月左右送达给受检人。不存在告知不及时的问题。”

“原告对调查笔录进行质证。”苏法官对原告律师说。

原告的律师是个身材瘦小,年过六旬的男律师,常年代理患方打医疗官司,累得他面容憔悴。法官突然袭击拿出这么一份调查笔录来,让他感到始料不及。

“你把调查笔录复印一份给我吧,我要看一看笔录的内容才好讲话。”

“我刚才不是宣读了笔录内容吗?”

“……”原告律师不作答,就是等着要看笔录的原件。

苏法官不太情愿地让原告律师阅读了调查笔录的原件。

“我对这份法院调查笔录内容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原告律师眼盯着调查笔录,一字一板,底气十足地发表质证意见,当他还想继续说下去,苏法官很不客气地打断了他的发言。

“好了,原告的意思我知道了。”苏法官又向被告律师发话:“被告对法院的调查笔录发表意见。”

被告的律师是个四十五、六岁,专门代理医院打医疗官司的中年女律师:“我认可法院的调查笔录。”

“法庭现在征求双方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申请了医疗鉴定。要调解也要做了鉴定以后再说。”

被告的女律师:“我不同意调解!”

苏法官不失威严地宣布:“本案调解不成,择日宣判!退庭!”

说完,立刻收起卷宗,离开了法庭。

与苏法官一起离开法庭的两名陪审员,其中有一位是医师。

那个周

留在法庭,等着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原告律师,在收拾卷宗材料时,想起了不久前看过的,一份名叫《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法律文件。

这份文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居民做健康体检时,发现受检者肾功能异常,要在第一时间内尽快找到受检人当面告知病情,收患者住院观察,立即组织肾病医师对受检者进行会诊,采取措施控制患者的病情不向危重方向发展。

原告律师打算回律师事务所后,找出这份文件寄给苏法官。

但庭后次日,原告律师就收到了苏法官寄来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书。

过了几天,这个律师代理原告,向吴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