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 立新刑辩

作者丨立木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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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来律师

令人关注的,很多法学界人士为之鸣冤叫屈的高丙芳律师虚假诉讼罪案,本人最为关注的是岱岳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原本被取保候审的高律师于4月9日突然决定逮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本人不是因为物伤其类,而是深感“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如果,法官对以法律为业的律师可以乱来,那么,其他人就更危险了。

法官掌握的刑事司法权动辄剥人财产夺人生命(及如生命一样宝贵的自由),当应谨慎和谦抑,如果法官乱用司法权,与“xx”何异?

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检察院起诉,再到岱岳法院2023年10月立案,三机关对高丙芳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取保候审,本案在岱岳法院开庭数次,至2024年4月9日,岱岳法院突然又决定将高丙芳的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律师界为之哗然。由于岱岳法院的《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并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将逮捕的原因”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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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当时发表了《山东岱岳区法院应当立即撤销对高丙芳律师作出的逮捕决定》,并建议高丙芳的家属和辩护人向岱岳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我们的悬念是岱岳法院会不会遵守《刑诉法》第97条规定,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又怎样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今日从高丙芳辩护人张新年律师处看到了岱岳法院作出的《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回复函》,本人不禁再次拍案而起。这个《回复函》是在收到辩护人的《申请》后当日作出的,动作之快令人侧目,但是,更令人怄气的是其内容反映的不讲道理,或者讲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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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函》不予变更高丙芳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69条和174条;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吧。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因此,本人首先请问岱岳法院宋斌院长,你决定将被告人高丙芳的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相信你不会认为“我有权任性决定”吧!

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条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本案于2023年10月起诉到岱岳法院后,岱岳法院对高丙芳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继续“取保候审”,2024年4月9日又变更为“逮捕”,这是因为当时的决定错了?还是现在情况有变?总不能随心所欲想取保则取保,想逮捕就逮捕吧?

三、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逮捕。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辩护人张新年律师和刘录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第一条是“高丙芳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法院不应当决定将其逮捕。

因此,岱岳法院作出不同意将高丙芳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则应当针对性的说明两点,要么是原来的取保候审决定是错误的,要么是现在有新的事实理由,根据上述《刑诉法司法解释》何条何款将其逮捕;而不能打太极,王顾左右而言他。

四、为什么说岱岳法院的不予变更高庆芳强制措施的《回复函》是打太极?

《回复函》的依据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

1、适用此条法律的前提是,此前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是正当合法的,也就是说,本来应当对被告人实行逮捕强制措施且已经实行了逮捕,因为发生了“(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岱岳法院完全回避张、刘二律师提出的“逮捕违法”的理由,武断、强行以逮捕决定正当合法为前提根据,适用《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2、依岱岳法院逻辑,对没有“(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种情况的被告人,都可以任性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将《刑诉法》和《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具有社会危险性”才能逮捕的规定完全抛之脑后了?

3、岱岳法院没有否认2023年10月立案时,决定对高丙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正确性,也没有说明高庆芳发生了《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新情形”,而将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这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岱岳法院为什么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违法逮捕高庆芳?4月19日开庭时,因合议庭没有依法在三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被告人高庆芳,辩护人张新年律师因此提出程序异议,就被审判长悍然驱出法庭,我们可以从此中看出端倪。

人民法院必须是依法办案讲道理的机构,如果法官不讲道理乱用司法权,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何在?司法的正义性何在?

2024年4月2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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