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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高空抛物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

在具体情形认定上,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认定为高空抛物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是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损害的财物价值较小,给路人造成轻微伤的,仍然可认定为高空抛物罪。但是特定情形下高空抛物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高层建筑物中向密集人群大量泼洒高浓度硫酸、尖锐的物体等具有直接伤害性的物品,实际已经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体健康的危险,且危险性程度与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符合《刑法》第 114条规定的,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果以本罪定罪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明显偏轻,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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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空坠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因疏忽大意等过失造成的高空坠物行为不构成本罪。依照《最高949.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7条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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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 291条之二的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针对构成犯罪竞合情况的处理,具体情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意伤害、杀害他人或者毁坏财物的,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上述情形的,应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