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想再谈这件事了,因为上一篇文章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但是我发现很多善良的网友很容易被忽悠。出现反转的关键问题是开鲁当地发布的一则通报,通报中指出了三个问题:一是当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中明确,支持内蒙古探索开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也就是说当地是依据这个文件才产生的收费以及阻挠复耕的事件;二是特意表明了承包人的身份,由非本村人员张某柱为兴建奶牛养殖场租赁。据张某柱明确表示,该地块目前实际交由其兄张某林经营。张某柱、张某林都不是该村村民,分别是通辽市科尔沁区、广东深圳籍。三是承包人获利情况,经过了解,张某林已将其中大部分地块转租给别人经营,每亩每年租金7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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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以上三点,所以很多网友纷纷觉得事件似乎是反转了,但我并不这样看。我们先来看一看相关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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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针对此事评论:开鲁县积极回应,值得肯定,但“有些教训需要汲取”。比如,出现问题、面对矛盾,特别是此类与契约有关的事情,要依法治理、依法解决。开鲁官方通报也提出,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既然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当地镇、村干部为何粗暴干涉租赁户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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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评发文称:农户们经过长达二十年的辛勤耕耘和巨大投入,才使得荒地变良田。如今,因土地现状发生改变而让其“增补承包费”,任谁都会产生疑问。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给农户、公众一个更有理有据的交代:需不需要按照耕地性质“增补承包费”?其政策依据和费用标准是什么?之前的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等?“这些问题,都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齐鲁晚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开鲁县官方通报称,“增补承包费”是该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那么,这项收费合理吗?是否于法有据、符合相关流程?通报并没有给出更具体的解释。

南方都市报也客观评价了此事:法律程序不是走过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就想当然地单方面撕毁合同,为法治社会所不容,而基层政府干部躬身下场参与争斗,甚至出动警力直接拉偏架,是尤其不应该出现的。“只有程序合法,才有公道可言。”

我不知道以上的几个央媒和官媒的评论能否引发大家的思考,其实在很多事情上,某些地方都会采用这种方式方法来处理这样的事情。一是避重就轻;二是转移话题;三是找准对方软肋。可以说,开鲁事件的现象其实就是按照这个套路来的,就从目前网上的风向来说,他们成功了,即便在关注我的朋友中间,居然也有不少人相信了开鲁当地的一面之词。既然如此,那么我也就想问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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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有提到向承包农户收费么?

很显然没有,这个收费是当地私自定下来的,国务院文件不可能也不会提出这样的收费问题。对于开鲁当地来说,这个文件显然是一个大旗,打着这个大旗的名义似乎做一些事情也就合理合法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国务院的文件明确提到了支持内蒙古探索开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但并没有说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更没有说向当事人强行收取费用。我们反过来想一下,难道交了这笔费用就是高效利用了么?就是试点了么?很显然都不是,那么这就很明显了吧,收费的问题其实与支持内蒙古探索开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毫无联系,那么这个费用是不是非常的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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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明承包人的身份目的是什么?是要拉仇恨么?

其实在网上已经有人这么想了,他们天然的认为这几个人之中,有一个来自广东深圳,就很自然的与资本家联系到一起,认为是资本在承包这些土地,想要获取利益。我就非常纳闷了,当时承包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这是一片荒地,没有人愿意接手。央广网都说得很明确了,农户们经过长达二十年的辛勤耕耘和巨大投入,才使得荒地变良田。我们试问一下,除了对土地有着浓厚感情的农户们,有哪一个资本家愿意花这么久的时间来承包一片荒地,并且不断投入改良呢?如果说真的的,我估计除了国企愿意干这种高投入、周期长、回报不明朗的事情,没有任何一个资本家愿意做这样的事情。再反过来讲,如果所有的资本家都愿意做这种高投入、周期长、回报不明朗的事情,不仅对当地,对国家,对民族来说,又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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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报特意提到了两个关键点,非常有意思

一个是当初承租的时候每亩4元,现在转包每亩700元。从这一点来看,估计很多人都发自内心的想说:这几个承包人的良心真是大大的坏了,是不是?可以说,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让很多人觉得这几个承包人真是一个黑心商人,迅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共鸣,这个手段真是非常高明。但是我们似乎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二十多年间,别人投入了多少资金来改良土壤,付出了多少辛勤的汗水的努力。我们不能只看到别人赚钱就眼红,而忘记了当初别人是通过巨大的努力才达到今天这样成果的。我举一个例子:比如某国外奢侈品LV包,最贵的一款换算成人民币将近100万元。但是成本是多少呢?你可能都不相信,除了一些税之外,成本不到500元。那为什么卖那么贵大家还能接受呢?其实大家不知道人家除了关税之外,在广告宣传,包装成本上花费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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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到底是契约精神更重要还是试点工作更重要?

有一点大家都非常清楚,几个承包人是有合同的,是当时与当地签了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有的人说土地性质被变更了,我就想问一下这位网友,在我国如此严格的土地政策下,私自变更土地性质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如果是法律不允许,几位承包人私自变更土地性质的话,就不是多交承包费的问题了,而是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是需要判刑的了。如果真是因为土地性质变更,当地还需要收增补费么?直接抓起来不就行了?再者说,通报说是因为探索开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的需要,请问开展试点就可以无视合同,就可以无视契约精神,就可以无视法律么?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是涉及到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民生领域的工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但是要给予别人适当补偿,但是这个事件好像并不是这方面的问题,单纯是多收费的问题,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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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网友认为,承包人变更土地性质,转包等等。但是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如果这些是合同所不允许的,地当政府完全可以以违约的方式收回土地,或者要求纠正。但是从实际上看,这些问题都不在合同的约定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承包人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标准来改良土地,当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转包。如果这些是违反合同的,当地也不需要费如此之大的周章,直接起诉收回土地就可以了。由此可见,开鲁当的通报之中漏洞百出,基本上很少有什么观点能够站得住脚的。正因为如此,我选择相信央媒和一些官媒的观点。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其实这就是某些地方人性的问题,见不得别人好,见别人赚钱就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