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2002年就来广西发展的浙商,22年以来经过太多人情冷暖,这次调解我感受到了咱们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温度,在此我难耐心中感激,特写感谢信以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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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当事人调解结束后当场写下的一封感谢信,4月24日,该名当事人又给港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赠送了一面锦旗,对法院的倾心调解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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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内心深深的明白劳工劳务工资不能拖欠,但是此次诉讼,我看见原本劳务费5250的本金,却要支付27000多元的利息时,我感到巨大的无力感,但是欠条是我签的,利息方式是我写的……”

2024年1月,被告梁某叫原告黄某到防城港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地做该厂房的日工,约定每日工资为350元,工期结束后就支付。原告自1月3日开工至20日结束工期,共计15天,劳务费共计5250元。工期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钱,被告皆以工程款未到为由不支付工钱给原告。

同年2月,被告写下欠条给原告,承诺在2月10日前付清工钱,如若逾期将每日支付总款的10%的违约金。期限到后,被告也一直没有支付工钱给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港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付清劳务费本金5250元及违约利息27825元。

诉前调解

“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的时候,是贵院的工作人员帮我多次跟原告那边沟通后,达成协议,合理计算利息,把27000多元的利息这座大山从我身上搬走,让我有继续履行的信心。”

立案庭法官接到起诉状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并无争议,存在拖欠劳务费所涉及的金额等事实清楚,但双方签订的欠条利息约定过高,为帮助当事人早日拿到劳务工资,最大限度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立案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派至特邀人民调解员并指导其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在悉知纠纷根源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解中心进行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换位思考,从利于双方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对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对原告,耐心劝导,说明被告目前的资金紧张情况,希望其能调整利息并给予对方一点时间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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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受到了港口区法院以人为本,执法有温度,在此我再次感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所有工作人员。”

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自愿于2024年7月20日前付清原告劳务费及利息 , 法院经依法审查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服务社会,慰藉人生”,一面锦旗,是当事人对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认可,港口区法院将持续探索和完善诉前调解工作制度,强化诉前调解队伍建设,优化多元解纷机制,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图 | 童 瑶

文 | 童 瑶

编 | 覃海云

审 | 林俊臣

签 | 徐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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