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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重温一把“抓泥鳅、捕青蛙”儿时的快乐

殊不知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肯定有人会问

青蛙能有啥事?

小时候谁没钓过几只青蛙?

青蛙不是你要抓想抓就能抓

因为青蛙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捕杀青蛙后果严重

近日,桂林市永福县广福乡3名男子在共进晚餐时,觉得菜谱较少,同时回想起儿时的快乐,便相约一起前往附近的稻田里抓青蛙,再次体验一把童趣。不出一会儿工夫,他们便抓到了不少,正想着回家如何烹饪时,被正在开展日常巡逻防控的广福派出所民警发现。三人看到民警的到来便开始仓皇逃窜,但还是被一一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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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派出所后,民警对朱某等人抓获的青蛙进行清点。经鉴定,朱某等人共捕获野生蛙类30只,其中,10只蛙类为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4只为泽陆蛙,属于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6只属于沼水蛙,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蛙类。据朱某等人交代,他们知道现在正处于禁渔期,但三人并不认识青蛙的种类,只是因为嘴馋,准备将捕捉的青蛙带回家宰杀食用,在民警科普相关知识后,朱某等人直呼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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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朱某三人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讲堂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字:肖俊杰

图片:广福派出所

编辑:肖俊杰

核稿:梁凯文

审核:黄 赵

监制:鲁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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