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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牧和禁垦的通告

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广大群众:

为切实加强林草生态建设,提升全区草原保护修复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康巴什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禁牧工作

(一)康巴什区实施全年全域禁牧政策。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广大群众要提前谋划准备,扎实做好饲草料调购、储备工作,所有牲畜全部进行圈养,禁止一切野外放牧。

(二)对放牧、夜牧、偷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目无法纪、屡禁不止的群众,由街道办事处报相关部门核准后,依法定程序扣发草原生态补奖资金。

二、关于开垦工作

(一)非法开垦林地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开垦草原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落实

(一)林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会同区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林长制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林地草原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禁牧制度,切实加强执法巡查、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制止和依法查处偷牧、放牧等违法行为。

(三)各社区要积极配合街道做好禁牧政策的宣传,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非法开垦草原林地、偷牧等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发现有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知情不报、包庇隐瞒的,按失职、渎职问责。

(四)广大群众要自觉主动执行禁牧政策要求,保护和改善林草生态环境。要把林草生态补奖资金真正用在生态保护饲草料购买和储备上,确保禁牧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康巴什区公安局:0477-110

鄂尔多斯市林草局康巴什区分局:0477-8588119

康新街道:0477-8324103

哈巴格希街道:0477-8595133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编辑:李仙渝

校对:袁思嘉

审核:李臻昊 王芳

终审:纪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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