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颁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又一积极成果,有利于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推动全面建成美丽中国。

长期以来,生态保护补偿涉及领域多、涵盖范围广、综合性强,存在补偿周期不明确、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对这些问题都有明确。

生态保护补偿需要合逻辑。《条例》中“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明确“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基本原则,把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激励而不是惩罚,有利于将资源和环境责任与受益进一步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态行为,进行生态调控。

生态保护补偿走向制度化。不同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激励性制度。类似于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制度,即以生态系统的服务为基础,通过经济手段来调整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在生态和环境方面的利益。例如,美国1985年的《农业法案》规定由生产者将环境敏感的农田转为保护性使用,政府向其提供补偿。2021年我国出台《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生态保护补偿提出总体性要求,为生态保护补偿走向法治化指明方向。

生态保护补偿实现法治化。以往,有关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规范和制度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以及文件当中,内容不够规范和系统,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符合国情、发挥长远指导和规范作用的法律文本。《条例》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客体、范围、机制、监督和管理等都作出了相应规范,正式开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的法治化进程,推动我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就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

生态保护补偿成效逐步显现。我国生态补偿已经从早期的森林资源逐步扩展到草原、湿地、荒漠等八大领域。如今,我国已成为政府投入力度最大、生态补偿领域最全面、实际效果最显著的国家。

以财政纵向补偿为例,5年来,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均增长9.6%;2023年,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安排1091亿元,我国水土流失、荒漠化及沙化土地面积分别净减少10.6万平方公里、3.8万平方公里、3.3万平方公里。横向补偿领域,各地也进行了探索。2018年,北京市与河北省签订《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张家口与承德市累计获得密云水库上游生态补偿资金33.945亿元。

《条例》还强调市场补偿机制,明确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生态保护补偿彰显了自然资源的经济成本与收益,通过可量化、更透明的市场机制建立起多方补偿效应,也是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题中之义。

(作者周 鑫 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