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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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导致的工艺成本增加或者停工停电损失,这种情况下,费用应该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负担?
案件概述
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的外墙饰面从涂料变更为面砖,导致工艺成本增加。
发包方获益:变更后的外墙饰面最终凝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中,发包方铭欣公司可从中实际获益。
施工方未提出异议:施工方华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铭欣公司也未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异议。
停工停电损失费:施工过程中因停电停水导致的工期顺延产生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
外饰面变更增加成本:案涉工程外墙饰面的变更增加了工艺成本,根据常理,施工方华西公司没有主动变更设计的动机。变更后的外墙饰面已体现在竣工验收的工程中,发包方铭欣公司可从中获益。
发包方未提出异议:在施工过程中,铭欣公司对变更情况知情并默认,没有提出异议。
停工停电损失费:一审法院根据《通用条款》第13.1条判决停工停电损失费用由发包方铭欣公司承担,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确认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即使施工方未提供变更联系单,但根据常理和实际情况,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实际获益的情况下,发包方应承担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增加成本和停工停电损失费用。
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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