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导致的工艺成本增加或者停工停电损失,这种情况下,费用应该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负担?

案件概述

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的外墙饰面从涂料变更为面砖,导致工艺成本增加。

发包方获益:变更后的外墙饰面最终凝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中,发包方铭欣公司可从中实际获益。

施工方未提出异议:施工方华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铭欣公司也未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异议。

停工停电损失费:施工过程中因停电停水导致的工期顺延产生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

外饰面变更增加成本:案涉工程外墙饰面的变更增加了工艺成本,根据常理,施工方华西公司没有主动变更设计的动机。变更后的外墙饰面已体现在竣工验收的工程中,发包方铭欣公司可从中获益。

发包方未提出异议:在施工过程中,铭欣公司对变更情况知情并默认,没有提出异议。

停工停电损失费:一审法院根据《通用条款》第13.1条判决停工停电损失费用由发包方铭欣公司承担,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确认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即使施工方未提供变更联系单,但根据常理和实际情况,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实际获益的情况下,发包方应承担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增加成本和停工停电损失费用。

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