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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培训服务协议》实为加盟办校的合同,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被特许人依法适用特许经营规则享有单方解除合同及退还已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权利,人民法院应综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特许人的经营成本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退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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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培训合同可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退款金额?

乔某接触到凯某联盟合伙人项目后,产生了经办礼仪培训机构的想法。经过一番考察和商谈后,乔某于2019年1月决定加盟凯某教育公司并支付订金3万元。2019年6月,乔某与凯某教育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由凯某教育公司为乔某进行包括3个阶段、为期45天的联盟办学培训,培训费为19.8万元。同时,该协议约定“获评优秀校长或卓越校长的学员,培训费可抵减投资联盟学校的联盟使用费”,并写明“参与培训学习后即不可退费”。当月,乔某再次支付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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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乔某在完成24天的学习后顺利结业并取得“优秀学员”称号,同时获得合格校长的等级。然而此时,乔某在培训行业发展不明朗、项目停滞、疫情影响等因素下萌生退意,遂决定“及时止损”,提出暂停加盟办校并要求退费。经多次协商退费无果后,乔某将凯某教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服务协议》并返还加盟费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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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是特许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乔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依法判决解除乔某与凯某教育公司签订的《联盟优选校长培训服务协议》,并由凯某教育公司退还加盟费16.8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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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教育培训合同与特许经营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有明显区别,《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别规定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许可人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性质的准确认定对此类案件审理至关重要。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培训服务协议》,但双方的商谈记录始终围绕着加盟办校事宜而非培训学习,文件往来也均与加盟事宜相关,培训更是以凯某教育公司自行创作的教学大纲、品牌运营手册为主要教材。由此可知,培训实际是为后续联盟办校做准备,该《培训服务协议》实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看似系普通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但实际上被告在多起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中作为许可人出现,被告本身不是普通民事主体。承办人经对比多起关联案件,发现被告存在多种形式不一的合同版本,且每次诉讼后会对原合同版本作新的调整,但被告在本案诉讼前并未曾因《培训服务协议》产生纠纷,故被告亦抗辩此类培训合同系其特别为区分已有特许经营合同而制定的,与特许经营合同无关。被告实际是在探索何种合同版本可以不被人民法院定义为特许经营合同,从而不再适用对其不利的特许经营规则。本案认定使特许人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未能得逞,保护了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态度,有效实现了实质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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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及退款规则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为保证被特许人能按约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人一般会为被特许人提供培训、运营指导等服务。涉案培训服务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系根据合同内容、特许人身份、合同签订履行中各方沟通情况、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首先,审查被告是否为特定教学大纲、运营手册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身份是否具有特殊性。其次,确定合同约定培训费的对应内容,若合同明确被特许人通过培训后按统一模式经营特定品牌,培训费可折抵投资联盟使用费,则培训费与后续联盟使用费相关,并非单独费用。再次,查看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沟通记录是否涉及开设加盟点相关事宜,且被告是否发送涉及加盟事项的文件,确定双方洽谈内容是否围绕加盟而非培训学习。最后,审查被告出具的收款凭证是否载明加盟订金等字样。

此类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费并非单独对应培训项目产生的费用,多包含品牌使用、商标使用、经营指导等联盟使用费,故被特许人支付的高额培训费实为加盟费。特许人花费高价参与培训实际目的系获得特许经营的资源,故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退款金额的确认应重点考虑被特许人是否获得并使用特许经营的资源,并结合其接受的培训服务等因素确认。若被特许人除参加培训外,尚未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且特许人尚未履行提供品牌名称、标志、管理模式、经营标准等服务,双方亦未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则应退还大部分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加盟现有的成熟品牌,是一条创业的捷径,而特许人也可以通过开放加盟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实现品牌价值的快速变现。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被特许人可能对品牌、行业、风险等缺乏充分了解,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给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加盟合同的权利,意在给予被特许人冷静思考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时间,防止其因投资冲动而盲目订立合同。解除合同即意味着退款,故特许人为了避免被特许人行使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会千方百计将特许经营合同包装成其他合同形式,试图规避被特许人获得法律法规对其的特别保护,法官需增强对此类案件审理的敏感度。

此外,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创业者在投资加盟时,要谨慎辨别品牌资质、做好行业调查,冷静对待品牌方的广告宣传;在签订书面合同时,要注意保留收费票据、宣传手册等材料,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中是否含有模糊不清、不予退费、概不负责等内容,及时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品牌方应诚信经营、守法履约,以免引发诉讼,赔了金钱又损了商誉。

审核:黄慧辰

编校:利玥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