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护企# 广东检察制定《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指引(试行)》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近期随人民日报、新华社、法治日报、央视等十多家媒体到广东检察机关采访,广东惩治民企腐败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有一些成功做法,值得推广。

#检察护企# 广东检察制定《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指引(试行)》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广东检察发现,近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较大增长趋势。虽然商业秘密案件总量小,但增长趋势明显。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高价值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突出对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的保护,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侵犯商业秘密审查逮捕案件22件47人,批捕14件20人,相较于2022年,受理审查逮捕件数人数同比增长4.5倍、10.7倍,批捕件数人数同比增长6倍、9倍;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侵犯商业秘密审查起诉案件15件51人,起诉4件13人,相较于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件数人数同比增长2倍、9倍,起诉件数人数同比增长30%、2.5倍。

深圳市检察院于2023年4月发布《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指引(试行)》,围绕商业秘密识别、人员入职管理等30个方面,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给出了125项具体建议,涵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及合规工作的方方面面及其中的重难点问题,为企业开展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工作提供清晰有效的指引。该做法被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中央7部委联合发文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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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严格“证据审查+庭审实质化”,以高质效履职助力检察护企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且有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应当注意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实质审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及“同一性”;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重大分歧,申请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有助于解决技术认定难题;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能动履职,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2001年,日本某电机株式会社子公司某香港有限公司在广州成立某电机厂。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皮某某入职某电机厂,先后担任制造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能够接触并掌握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灯芯”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2015年,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某某公司,利用获取的相关技术信息,生产制造与“***灯芯”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相同的灯芯产品并对外销售。202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对莱某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灯芯成品、半成品、生产设备及生产资料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某电机厂“***灯芯”的生产工艺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莱某某公司的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与上述生产工艺信息实质相同;现场扣押的皮某某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某电机厂“***灯芯”的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经审计,案发期间,莱某某公司销售同类型的灯芯、灯泡数量共42万余个,销售利润计共7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以皮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批准逮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提取、固定电子证据,逐项分析比对、鉴定,建立起莱某某公司的生产工艺信息与某电机厂的实质关联,形成证据锁链。2021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皮某某批准逮捕。

2021年4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交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聚焦案件争点。检察机关围绕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损失计算等疑难问题,与鉴定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提炼案件难点、技术争点。二是实质审查鉴定意见,确保证据准确性。针对辩护人提交的结论相反的鉴定报告,实质审查两份报告的检材来源、与涉案现场缴获物品的关联程度、技术数据等内容,从依据的基础事实差异来判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并通过补充侦查补足证据,夯实商业秘密及犯罪数额认定基础。三是排除合理怀疑,破解“零口供”难题。检察机关从任职岗位职责、电子证据相关痕迹、文件来源证实皮某某与商业秘密存在实质接触,从鉴定结论、技术文件创建时间、数据高度重合证实生产工艺的“同一性”,从研发团队人员、资质出发排除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可能。

2021年8月23日,白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庭审环节,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辩护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通过控、辩、审三方“质询+回应质询”方式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分歧问题,助力法庭准确认定。2022年11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皮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1月18日,检察机关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2023年1月19日,白云区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依法向被侵权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堵塞保密管理漏洞,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护航企业健康发展。被侵权企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于2023年3月9日书面反馈,采纳全部建议,改进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案例二 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惩处内部研发人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对于企业内部研发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合理许可费用确定,合理许可费用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广东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均系广东某控股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关联公司。基于关联公司内部合作研发需要,某通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共享服务器内研发数据。

程某某原系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负责芯片硬件开发编程工作,配有某科技公司及被害单位某通信公司服务器的登录账户,并具有查看服务器内研发数据的权限,但某科技公司明令禁止从服务器下载研发数据,同时设置了限制下载的技术措施。2021年6月开始,程某某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漏洞,绕开公司终端监控软件监管,擅自将378个研发数据(包括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下载、复制到其个人电脑和移动硬盘。2022年5月7日,某通信公司在对涉密部门进行信息安全审查时,发现程某某违规复制源代码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程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程某某盗窃的某通信公司的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4360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对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下简称“东莞二区检”)应邀提前介入,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商业秘密是否被披露和使用、权利人损失金额等难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2年6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东莞二区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东莞二区检依法对程某某批准逮捕。

2022年8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向东莞二区检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合理认定损失数额。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的损失认定是难点。程某某辩称尚未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实际损失。检察机关分析认为,程某某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遂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以H芯片源代码整体研发成本为基础,按照同类评估常用的比例(保守标准)确定合理许可费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二是落实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针对商业秘密认定、损失数额认定等疑难问题,多次经听取知识产权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专业意见,为高质效办案提供“外智”支撑。三是实质听取权利人意见。及时向被害单位某通信公司发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会同公安机关实质性听取权利人关于涉案源代码的研发情况、投入情况、授权使用范围、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意见。四是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实地走访,应邀为某通信公司开展专题讲座,推动企业堵塞技术研发管理漏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诉源治理。

2022年10月18日,东莞二区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程某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程某某取得公司谅解,二审判决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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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指引(试行)》

(2023年4月27日发布)

一、《指引》的制定过程为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帮助企业构建与刑事保护基本要求相匹配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深圳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专门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从2022年4月开始,对近年来深圳市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开展全面梳理总结、分析研究,并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单位深入交流,用时一年,于2023年2月,起草完成《指引》,向企业、律所等市场主体广泛征求意见,收到包括华为、苹果、腾讯、大疆、顺丰、荣耀、OPPO、安世半导体、拓邦、思摩尔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方达所等顶级红圈律师事务所的积极反馈意见,现《指引》已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正式发布。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由前言和正文组成,前言部分简单介绍了背景和目的。正文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给出了7大类,30大项,125小项的指引。具体包括:

(一)商业秘密确定。《指引》从商业秘密识别、商业秘密清单确定及更新、商业秘密权利归属、保密级别、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关键要素给出了5大项20小项指引,为企业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提供基本支撑。

(二)涉密人员管理。《指引》从入职管理、日常管理、离职管理等方面给出了3大项15小项指引,引导企业确保对涉密人员“全流程”管理,将保密责任与义务落实到涉密人员具体工作中。

(三)保密措施管理。《指引》从涉密专区管理、涉密设备管理、涉密载体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给出了4大项20小项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完善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保密措施制度体系。

(四)保密信息管理。《指引》从信息存储、复制、流转、销毁等方面给出了4大项14小项指引,重点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避免保密信息“失控”。

(五)商业秘密外部管理。《指引》从信息发布、商业合作、技术合作、跨境合作、并购重组等方面给出了5大项20小项指引,引导企业在对外商务活动、技术合作中对商业秘密实施有效管控。

(六)商业秘密侵权维权。《指引》从应急预案生效、侵权证据收集、侵权行为评估、维权途径确定等方面给出了4大项21小项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被侵害后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维权效能。

(七)合规风险防范。《指引》从入职人员背景调查、商业秘密权属查明、合作风险防范、研发记录存档、国际业务评估等方面给出了5大项15小项指引,引导企业建立防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制度体系,帮助企业避免陷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三、补充说明

一是本《指引》所列各项,均是在分析我市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基础上,以课题研究的方式总结提炼的,企业可以对照《指引》分析自身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建设工作存在的不足,制定更加详细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合规建设工作方案。

二是本《指引》虽已涉及125项具体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建设,能够避免出现因结构性关键要素缺失,而无法得到刑事司法有效保护的遗憾,但难免还有不完善、未涉及的方面,《指引》只能作为企业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工作的参考,企业全面落实《指引》建议不必然等于获得刑事保护。在具体的商业秘密案件中,是否能够获得刑事保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绳,本《指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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