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乱停乱放。城区范围内停放机动车,一律在停车场内或停车泊位内停放。严禁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

二、严禁超时停放。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限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不得超时停放。

三、严禁无序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上停放的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未标识停车方向的,应当沿车辆行进方向顺向停放。

四、严禁圈占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非机动车、锥形桶、禁停牌、杂物等物品圈占公共停车位

五、严禁“僵尸车”停放。严禁无法上路的“僵尸车”占用停车位停车,或在其他公共区域乱停乱放。

六、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切实维护道路停车秩序,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通行安全。

各镇(街、园、区)的镇区参照以上执行。

特此通告。

通告自5月1日起施行。

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