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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海县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东海县人防工程管理维护单位: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服务指导,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利用和工程战备效能,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以及现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现就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充电桩所在小区人防工程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二、用电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原则上安装使用的电源必须是外接电源,不得使用人防工程专用电源。

三、充电桩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等方面政策规定及规范标准,且满足小区物业管理要求。

四、用于固定充电设施的螺栓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墙体结构),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0mm。

五、充电桩安装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和平战转换实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防护结构上开洞;充电设施电力线路严禁从人防专用配电箱(柜)中引接,应沿预留管道或桥架铺设,供电线路施工需由供电部门实施,严禁私自拉接。

六、充电桩使用人向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为实际的车位使用权利人且具有一年以上长期车位租赁使用权的业主;经小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安装管理要求后,由小区管理单位向辖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地址: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7号窗口,联系电话:0518-87265519。

七、充电桩使用人必须与小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和使用事项;充电桩使用人应做好充电设施维护,自觉接受小区管理单位和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1. 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备案书

2. 东海县人防车位自用充电设施申请表

3. 自用充电设施使用承诺书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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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海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