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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青浦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父亲倒车不慎压死两岁儿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总共赔付111万元!

我们先来看看事情的整个经过,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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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包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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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辩称: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操作机动车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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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不少网友却表示不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因为很怕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小孩子会被父母“不小心”轧死,你永远无法想象人心的邪恶,人性的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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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例的判罚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无非3个原因:

1、被撞者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不都说撞了亲属不能理赔吗?

2、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过错方,最后却让保险公司为他的错误买单。

3、加重道德风险。

先说一下我个人的判断:情归情,法归法,尽管从情感上,当事人的索赔诉求被法院认可让很多人难以接受,但这并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

翻看条款,并未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之前,也曾有保险公司自行设计,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但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中国保监会早在2005年便废止了这一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拿吴先生夫妇的特定身份来抗拒维权,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我们再来看一起类似案件的判罚,2014年刘先生在工厂的院子里倒车,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院内行走的女儿刘倩,导致女儿受伤倒地。孩子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刘强负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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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很多网友之所以不认同,是因为担心这样的判决会加重道德风险。说白了,有可能让机动车投保人铤而走险骗保,不仅增加“亲属”的生命风险,更导致社会伦理的崩坏。
网友之所以怀着这种阴谋论,对本案投以深切的不信任,对轧死儿子还能拿到111万元的吴先生及其妻子颇有微词,是因为此前有不少杀妻骗保案的发生,有的被害人侥幸存活下来,有的则付出生命代价。这些惨重的、残酷的骗保案子,让网民在打量类似的案子时,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投保人动机。

事实上,类似“杀妻骗保”的保险欺诈,一直都是保险业的顽疾。根据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测算,全球每年约有20%至30%的保险赔款涉嫌欺诈,损失金额约8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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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显然也意识到了问题,选择与吴家对簿公堂。但从最后的判决结果看,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法律的天平倾向了致死自己孩子的吴家。

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一是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想要从定性上撇除赔偿义务;二是认为吴先生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故此,吴先生不应该拿到赔偿。另外,吴先生作为监护人,对小吴被轧死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否决了保险公司对理赔定性的推定,但是将赔偿责任作了二八开,保险公司占80%责任,遂有上述判决。而在判决的深层考虑上,法院没有应和网友的“阴谋论”,将骗保的举证义务从吴先生那方剔除,而保险公司并未能举证吴家骗保,所以法官以超脱的态度,写下了总体上有利于吴先生的判词。
面对这样的个案,尽管无法佐证网友的担忧,但不代表网友的担忧毫无道理。实际上,从保险业协会对相关免责条款先设立后删除的举动看,也看到了哪怕概率很小,也存在着纵容道德风险的可能。但从常理考虑,投保人利用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骗保,毕竟也是极少数的极少数,与其在所有案例下都要承担举证责任,不如删除该条款。
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上来讲,一律免赔的基础都是不牢固的。首先一律免赔是将家庭看作一个整体,其内部个体的人格权益被忽视了;其次,一律免赔是一种“有罪推定”,将所有意外导致直系亲属身亡的事件都打上“疑似骗保”的标签。
那么,这产生出一另个疑问:在上海青浦法院判决站得住脚的情况下,网友继续以道德风险的可能来恶猜吴先生,究竟有什么意义?
意义也许就是,提醒那些怀着最恶毒动机,不惜拿亲属生命骗保的人,哪怕他们做得再怎么巧妙,看上去天衣无缝,但都会受到显著而强烈的质疑。而这种质疑也能给司法部门提供舆论压力,令他们在经办此类案件时,多方面彻查投保人的动机、作为与后果,让全社会都警惕此类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
对吴先生而言,因为事故失去儿子,已经够不幸了,但面对网友的恶猜,似乎也不必针锋相对,开车将儿子轧死然后利用不免赔条款拿钱,众人有不同眼光,实属正常。说到底,那111万元的赔偿款不是那么好拿的,它付出的代价既包括一条孩子的命价,也包括理赔人被推到阴谋的位置被反复打量。

从个人情感上来讲,我宁愿相信这起事故只是一场意外,爸爸倒车压死儿子,这无疑是人间悲剧,孩子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平时父母一定要给宝宝提供更多的呵护与保障。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危险活动,一旦发生意外往往会给家庭带来不小经济负担。所以,给孩子投保意外保障保险很有必要。

再回到这起事故,111万理赔都是车险的,这个孩子似乎并没有什么人身险,给车都买了那么高保额的保险,自己儿子却没有,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到底车重要还是儿子重要呢?父母没有责任感真的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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