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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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成为被执行人,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人发现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存款的,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能否执行,需要具体分析:
一、未成年子女(在校大学生)名下的大额资金能否排除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权时,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大额存款的。如该笔存款无法证明正当来源和去向,且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收入不相符,应当认定该笔存款与被执行人财产混同,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可以按照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执行。
经核实,该笔存款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还应当予以惩戒。
【参考案例】
(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再审申请人王雲轩因与被申请人贺珠明及原审第三人王永权、姚明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二、未成年子女(在校大学生)的存款具有专有属性的能否排除执行?
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为限。
被执行人作为其未成年子女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由案外人向被执行人的账户汇款用于支付未成年子女学费及生活所用, 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该款项系用于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其生存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不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故该款项的实际权利人系未成年子女且其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2109号——再审申请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芮某、王某及一审第三人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宋述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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