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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寻衅滋事只有具备《刑法》第 293条列举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实施这四种类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不能按本罪处理。实施寻衅滋事四种类型的行为,必须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程度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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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寻衅滋事罪与因民事纠纷闹事行为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闹事行为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事出有因,是否具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动机,是否经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闹事。有的因民事纠纷或个人恩怨在公共场所殴斗、辱骂他人,在路上拦截、追逐他人,或为索要债务而强拿、毁坏、占用他人财物,虽然行为方式与寻衅滋事相似、但是都事出有因,没有无事生非的动机,一般不能按本罪处理。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侮辱罪等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虽然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论处。如白某某、王某寻衅滋事案。寻衅滋事除这种"无事生非、没事找事"的外,还有"借故生非、小题大做"和"转化生非、拒不改正"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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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事出有因、基于报复目的,伤害他人致轻微伤且情节恶劣的,在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下,可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例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花10万元雇用许立春等4人,先后将方玄昌、方舟子殴打致轻微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肖传国拘役五个半月,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