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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委托方、提供方,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给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一、案例引入

2018年8月,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陈某共谋,以320元/吨的价格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出售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对其中混杂的针头、棉签、输液管等废物进行了掩埋处理。案发后,对掩埋的废物进行挖掘并转运,经鉴定,该批废物系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月,关某明知李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介绍易某将其存放的玻璃输液瓶瓶盖出售给李某以赚取差价。2019年1月至3月,李某雇佣工人分离、筛选、清洗收购的瓶盖,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筛选出的针头、棉签等废物堆放在厂房内。案发后,经鉴定,从易某处收购的瓶盖均系危险废物,经应急处置,转移瓶盖等废物共计72.9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关某、李某、陈某、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关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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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关系示意图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请大家注意此罪名的法定升格条件哦~

案例来源: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之一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菌、病毒,具有感染性、传染性等危害,属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本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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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对医疗废物的归类

三、医疗机构或要担责?

无证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医疗废物是危险废物,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委托、提供方,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给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否则,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也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还将被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友帆医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