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乡守作为秦代守官的一种,在统治之初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秦政府的行政压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乡守作为秦代乡级机构的守官,本质还是代理官,乡官作为维系上层统治者与下层民众的纽带,在秦地方官吏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传世文献中鲜见的乡守这一官职,为什么在秦简中频繁出现,几乎成为了普遍现象。这其中有客观因素,也有大的历史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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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吏员缺失

《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

县廷必须在两个月内重置乡啬夫,而乡守的在任时长远远超过了规定的两个月,可能就是因为没有人来担任乡啬夫。秦帝国在统一六国的战争中,先后占领巴蜀、三晋、荆楚等故六国的领土,随着疆域的不断扩大,秦帝国的对外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但秦国人口的增殖速度赶不上疆域的扩张速度,最终造成迁往新占领区的秦民和秦朝官吏的不足。

迁陵县作为荆楚故地,秦在此的统治秩序并不稳固,需要大量官吏来稳定新地的统治。但秦帝国对新地本地人并不信任,并且秦政府所遵循的“法治”对地方官员的能力有着严格要求,所以里耶简中相关简文表明迁陵县的吏员缺失现象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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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中记录了某年迁陵县的吏员情况,吏员编制共有一百零三人,但只有五十一人在位视事,三十五人外出徭使,二十五位空缺,不在位的官员占总编制人数的一半。吏员编制一百零四人,空缺三十五人,在位五十人,另外没有记录的十九人应该也是被派外出徭使,空缺加上徭使的人数共有五十四人,也占了总人数的一半,可见迁陵县吏员不在位情况的严重。

迁陵县作为一个户数远低于万户的小县,而秦政府却在此设有超过百人的吏员编制,其目的是秦为了确保有绝对充足的力量,推行秦制和秦文化所做的规划。秦地方政府已经预测到新地缺少吏员的情况,其应对方法就是扩充吏员编制,这样即使缺失一部分吏员,那么剩余的吏员也足以支撑起政治环节的运转,新地的缺吏程度并不在秦政府的控制范围。

《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记载:“令(赦)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内史杂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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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政府对于地方官员的能力和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政府还有一套培养官吏的学室制度,“史子”就是吏员的预备役,学室是用以培训史子的学校机构。在这种制度下吏员从“史子”到成为真正能够上任视事吏员需要足够的时间。

但随着秦在统一战争中的迅猛胜利,新征服地区需要大量的熟悉秦法的官吏,来维持统治秩序,这是原有官吏选用方式所不能满足的,在这种情况下秦政府将其他郡县的吏员调往迁陵县为新地吏。

二、新地吏

在新地严重缺吏的情况下,秦政府必然会采取措施来弥补吏员的缺口,以此稳固地方基层行政系统的运转。这个措施就是将秦旧有统治地区的吏员迁往新地为吏。里耶简和岳麓秦简中都有秦故地官吏前往新地为吏的简文,结合上文中二十八位官吏的籍贯来看,秦故地官吏为新地吏已经不是特例,而变成了秦政府填补新地官吏缺失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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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新地被征服之初就到新地为吏的,还有从本地选拔的官吏,但这两种新地吏的相关材料都比较少,更多的是秦故地官吏因为各种原因,被迫成为新地吏。

一些官吏在任期间会因诈伪而被罚往新地为吏,伪诈犯法的官吏按职位高低不同分别交于御史、丞相处理,御史、丞相将这些违法官吏派往新地为吏,仍按其原来官秩行事,因本来要被免、去,所以要处以在新地为官四年才能免职归乡的处罚,若期未满四年而故意诈伪通过赀、废而被免职则罪加一等。

此外还有因逃避职事被处罚的,令、丞以下,故意欺瞒以逃避职事,要被罚往新地为吏两年。官吏因本来要被免、去,所以要在新地为官四年,如因“所避唯(虽)毋论”,处罚要比前者轻,只需要在新地为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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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除了欺瞒上级、逃避职事会受到惩罚,还会因在考课中诈伪被处罚。律文规定显大夫有罪当废以上不要擅自决断,必须听其上请。现在南郡的司马“庆”曾为冤令,,他在寃句令的考课中涉嫌作伪,依法应该废除他的官位。现在因为他上请不废除他的官位,判处他以原来的官秩贬迁为新地吏四年。

犯罪官吏应该废除官位,上请到新地为吏因此没有废除官位的,就按不废为准,以后此等事由不需要上报。对在考课中作弊的官员的处理,本来要废去其官职的官吏,因其官位为显大夫,需要上请,最后的论处结论是将其迁往新地为吏。可以看出废官远比到新地为吏的惩罚重,因为秦代废官即削去官籍永远不能再为官。

《秦律杂抄·除吏律》记载:“任废官者为吏,貲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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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二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有一百一十一名史学童故意勾结典试史作弊,故意不通过考试,其目的是逃避成为吏。相关官吏发现这一情况,并上报皇帝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就是将这批为诈学童迁往潦东为县官佐,期限四年,期满免职归乡,若没有达到四年期限又犯有迁罪或耐罪,因本身已经身处来潦东,就罚其父母妻子和同居者也到潦东。

潦东原属燕国,燕国于始皇二十五年被秦所灭,与洞庭郡同样属于秦新地,把在考试中作弊为诈的史学童迁往新地为吏四年,这和前面对诈伪官吏的处罚一致,这说明这种做法已经成为一种全国性的制度。

三、考课不合格的处罚

官吏还会因在考课中殿后被罚往新地为吏。秦政府对于在田牛考课中成绩最后一名的官吏,处以责骂、赀甲和答打等不同程度的责罚。在对漆园的考课中,若啬夫连续三年成绩垫后就会被废除,永远不能再为官。在对军马的考课中,若马的成绩垫后,那么县司马会被赀二甲并废除。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显示秦政府对于官吏在各项考科中的成绩非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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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郡、县的治狱考课中,大致以十取其一的办法,将在考核中位于最后郡的郡守、守丞、卒史及县的县令、县丞等官吏处以赀二甲的惩罚,并将考课殿后的狱史派往新地。对在考课中位于最后一名的官吏的处罚,即将其派往新地为吏。这些在考课中殿后的官吏,和伪诈的官一样,比起被削去官籍永不录用,到新地为吏不失为更轻的处罚。

狱史征发县廷官吏或丞相、狱史、执法卒史以下到县官佐、史,都不能明确指明征发;只能征发有两年以上治狱经验的治狱官吏。违反以上两项命令的官员都要予以赀两甲的处罚,参与其中的吏员要被处以派往新地为吏两年的惩罚。

《岳麓秦简》记载:“以上及唯(雖)不盈三,一岁病不视事盈三月以上者,皆免。病有瘳,令为新地吏及戍如吏。有適过,废,免为新地吏及戍者。迁吏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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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因生病耽误视事也要被处罚,官吏一年中超过三个月不视事就要被免除,在病愈后就要被派遣到新地为吏并戍边,与那些因过错被贬谪、废官、免职而被派遣到新地行戍的官吏一样。秦简中“视事”指就职治事,前面有史学童作为预备史官因不愿入职,而在考试中诈伪,那么就有官吏因为想要逃避其职责而假装生病,。

对官吏处罚到新地为吏的要点在于:将秦故地有诈伪行为的官吏派往新地为吏;根据是否被免、去,规定新地吏的期限为四年或两年;这些违法官吏是以故有官秩为新地吏的,并没有被废去官职也没有被贬黜;在此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职事,若在新地为吏期间在此触犯其他律法,则罪加一等;期满则可以免职归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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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秦故地官吏由于各种原因成为新地吏后,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地吏员缺失的窘状,但并不能满足基层政府的全部人员需求,因此设置守官也就成了比较有效的措施。

结语

乡守是秦在统一天下、急速扩张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一旦当政权稳固,乡守现象就会大量减少。如汉代时不管是乡啬夫、还是乡有秩,都是正式的乡官,而很少有守官。可惜的是历史只留给秦极短的统治时间,还没有完成政治局势的稳固、官僚体制的整顿和系统化,就快速走向了灭亡。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

[2]司马迁,《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