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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电动自行车排摸工作的告居民书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按照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拔点攻坚行动统一部署要求,黄浦区各社区将开展电动自行车排摸工作,全面了解辖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及使用情况,进一步科学合理布局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更好的方便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提供数据支撑,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

排摸时间:即日起至4月30日

排摸内容:车主基本信息;电动自行车的车牌类型、车牌号、购车年月、电池类型、充电场所、日常停放场所、是否改装等。

如有新增或更换电动自行车,请及时告知社区,以便为后续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感谢您对社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安心、放心、舒心的美好家园!

黄浦区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专班

2024年4月26日

电动自行车消防的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解读: 电动车的停放充电不应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居民小区的楼梯间,公共通道一般都是属于疏散通道,室外场地的停放也要考虑不得占用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读: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地方停放或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火灾,也是存在过失犯罪的,根据刑法要求会判处相应徒刑的。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来源:上海黄浦

编辑: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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