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违法的那些事

- 案例解析 -

2024年3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任丘市梁召镇某洗件作坊现场检查。经查,该作坊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电力金具的加工处理,现场有磁力抛光机二台、甩干机一台、加热锅二台、清洗盆三个,有电力金具原材料、成品约1吨。检查时正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区西侧土沟。经对该洗件作坊内水池、厂区西侧沟内废水、土壤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水样、土样中含有总铜、总锌、总镍等。

该作坊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按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已将此案件移送至任丘市公安局环安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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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析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案例启示 -

面对非法排放等环境突发情况,一是生态环境、公安、乡镇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密切配合,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二是通过网络媒介、地方媒体等多渠道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多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任丘市生态环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