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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距离产生美
用在驾驶车辆上面
也同样适用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
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
“安全距离”
否则极易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时间
2024年04月04日16时01分
事故地点
125省道19公里10米
事故过程
2024年04月04日16时01分,戚某驾驶红色小型汽车(乘坐1人),沿12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捺山岗时,与前方马某驾驶的白色小型汽车(乘坐1人)、徐某驾驶的黑色新能源汽车(乘坐1人)发生事故。
以下视频来源于
仪征交警
从现场监控可以看到,三车跟在大货车后进行行驶,此时路口直行绿灯正在转红。
当大货车驶过交叉路口后,直行信号灯变红,黑车连忙刹车,白车紧急采取避让措施向右行驶,但是紧随而来的红色速度太快,刹车不及,直接撞上前方两辆车。
事故瞬间,前方两车被重重撞击,现场一片狼藉。事故致三车损坏,四人受伤。
责任判定
当事人戚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戚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无责任,当事人徐某无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公安交警提示:驾驶员在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应注意观察信号灯变化,减速慢行,黄灯闪烁时,机动车要停车等候,切不可抢行加速通过。同时,驾车出行一定要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谨防发生追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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