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法律规定,让很多居心不良的企业老板看到了可以钻的空子,之前已经遇到过不少因为口头变更这个问题被坑的员工。最近老林也遇上了这样的事情,公司对他使用了同样的手段,只不过,这次公司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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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2021年1月进入公司,职称是开发部主管,签约工资15K,试用期打8折,也就是12K。因为老劳动合同签了3年,所以,试用期长达6个月。当然,这个事情是完全合法的,对于试用期,劳动法有规定,公司也按规定执行了,没有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月,老林迎来转正。然而,15K的工资老林只拿了两个月,9月的时候,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老林的工资降到了8K。

老林期间多次询问,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一直未得到公司的回复。只在10月的时候,收到了公司老板的微信通知,表示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让其回公司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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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离开公司之后,立马就申请了仲裁,主张金额高达8万多,包含了2个月的工资差额,代通知金,裁员补偿,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

公司收到仲裁通知,选择了应诉,不过,对于老林的主张,可以说是全盘否认,公司的依据就是文章开头提到的法律条款。公司辩称,并没有开除老林,老林是以公司恶意降薪为借口主动辞职的,老板微信通知的内容,只是让他去办理手续,所以不存在裁员补偿和代通知金。至于降薪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执行超过1个月,因判定成立,所以,不存在工资差额。剩下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公司的态度就是一个字——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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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公司的计谋并没有得逞,法官最后给出了公正的判决。

首先,老林对于公司的口头通知不认可,一口咬定公司没有口头通知过。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口头通知到位。这就直接把企业堵死了,这种证据他们怎么可能拿得出来。

再说裁员的问题,老林提供了老板通知他走人的内容,公司却提供不了老林自己提出辞职的证据。

最后,加班和年假的问题,老林提供了打卡记录,公司的抵赖也是无力。

老林的主张,全部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