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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罚金刑,不按期缴纳罚金的,法院可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如到期不缴纳,可直接转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罚金的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关于强制缴纳的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如果判决规定期限届满仍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所谓“强制缴纳”,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拍卖其财产,冻结、扣划存款,扣留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强制其缴纳罚金。

二是关于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规定。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就是通常所说的“天灾人祸”,如遭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以及其他一些导致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情形。对存在这些情形的,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延期缴纳”,是指期满不能缴纳或者不能全部缴纳的,给予一定的延长期限缴纳罚金。具体延长多长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经济状况、缴纳困难原因预期消除的时间等因素进行裁定。

延期缴纳罚金、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均涉及对原判决的变更,程序上应当严格。根据本款规定,罚金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需经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罚金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的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作出罚金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的裁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