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已年满十八周岁,现原告主张其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及医疗费由被告(父亲)承担。是否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教育时,父母应当承担学习、生活费等。明显将大学教育排除在外。故承办人认为不应当支持成年人主张的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和医疗费。但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及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可以指导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既不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又非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则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请求父母支付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
但现实生活中,让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费、生活费一般来说有一定的困难。
就我国人情论理及社会传统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从道德层面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
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表现。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可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其在能力范围内分担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
至于医疗费,个人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家庭成员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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