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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到抖音粉丝的咨询,询问在深圳行人骑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斑马线被车撞了,请问是小车全责人吗?

答;斑马线骑行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其骑行行为与交通事故的造成以及伤情加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车不应承担全责。

但是司法实践中,各地交警和法院认定各不相同,有认定小车全责的,也有认定小车承担主要责任,骑行者承担次要责任的。

这个问题虽小背后牵扯出的法律问题却耐人寻味,颇有些小问题但有大道理,故笔者对该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斑马线上骑行非机动车遭遇交通事故,明里的问题是机动车是否全责,但核心的问题是在斑马线上骑行非机动车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是与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

本案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区分责任以过错作为基础,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是基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列明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客在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安全规则,违反上述规则,则被认定有过错。

上述规定中,有关于交通通行的规则,比如后车要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也有为了交通通行制定的辅助安全规则,比如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违反交通通行的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多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则争议较多,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还是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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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作为民事侵权领域的难题,学说众多。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上看,则是较为混乱的,有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有采用直接因果关系说的,有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有采用充分条件说的,有采用危险说的等等,究其原因在于社会发展、法学研究的深入与立法相对滞后冲突。学说适用的混乱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同一个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甚至由不同的法官审理,结果也会不同。(引用自东营中院 王海蓉: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比如在斑马线上骑行和交通事故的产生有无相关因果关系,按照不同的学说,认定的结果可能大不相同。

目前对于多因导致交通事故的,采取相当因果说较为主流,此学说来源于德国。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满足两个条件可构成相当性的原因:须是损害的必要条件,须显著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引用自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叶金强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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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笔者觉得在相当因果说基础上还应结合判决的激励社会效果和过错进行分析。

在斑马线骑行自行车是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但因其未推行的行为并没有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不论推行还是骑行只要是斑马线内,如机动车不侵入斑马线不会导致事故发生,所以按照主流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斑马线骑行自行车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实际上还是较弱,甚至没有因果关系。但如不判决自行车骑行者承担责任,判决会间接激励更多的公民在斑马线上骑行,这种激励显然不是司法判决想要的正面影响,判决斑马线骑自行车承担部分责任,则有利于纠正此类违法的社会风气,起到较好的社会启示作用,故应减轻小车的部分责任,由自行车骑行者承担。并且斑马线骑行导致事故,虽然从导致事故的原因力角度因果关系有瑕疵,但对于受伤加重部分的因果关系,则相对好判断,速度较快的骑行按照常理通常会造成伤情更重,对于加重伤情部分的因果关系较明显,所以斑马线骑行承担部分责任应该还是有一定依据的。

比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魏玉和、王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的(2019)鄂民再280号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武新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因本次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王武新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危险,认定王武新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过错行为与其重型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重了其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具有盖然性,故应减轻魏玉和承担的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结合王武新已死亡的客观事实,本院酌定魏玉和对王武新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从而减少了其10%的责任)

司法判例

关于非机动车在斑马线骑行导致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认定责任较为混乱,有认定主要责任、有不承担责任,也有认定承担次要责任的。

一、驾驶二轮自行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确保安全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林忠培、林平、林燕春与张辉林、赣州友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件,作出(2020)赣民申1447号民事裁定书,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江西省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故责任的依据。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钟新莲存在“驾驶二轮自行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的印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钟新莲驾驶二轮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钟新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判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对本案责任进行划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几点理由均不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的划分。

二、斑马线骑行无车牌号自行车,不承担责任,小汽车承担全部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程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2018)粤03民终10027号民事判决书,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陈祖彬驾驶粤B96GW**小汽车在福田区福荣路沙嘴路段路由西往北方向行驶至路口时,车头与直路口斑马线骑行由西往东原告驾驶的无车牌号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福田20160515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祖彬驾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祖彬驾驶粤B96GW**号车辆与被上诉人程某1发生碰撞,造成被上诉人程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对现场进行勘查,认定被上诉人陈祖彬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意见依据充分,应予以采纳。根据被上诉人陈祖彬需承担的事故责任,被上诉人陈祖彬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骑电动自行车横过斑马线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彭福建、黄用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2021)粤0117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即....

案件事实

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20年8月17日18时20分,黄用成驾驶车牌号为粤×××大型新能源汽车,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客运站入口与彭福建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彭福建受伤。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黄用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斑马线未停车让行,彭福建骑电动自行车横过斑马线未下车推行,当事人黄用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彭福建负次要责任。...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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