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或者May Day),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国际性节日。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劳动者最光荣的日子,也是全世界劳动者休息的日子。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却鲜有悠闲假日。因此,在全世界劳动者休息的日子,律师仍然奔波在为当事人维权的路上。

今天,在这个特别的节日,让我们走近刘志民律师

编者按:

有一种力量叫坚持;有一种伟大叫承受;有一种希望叫等待;有一种情怀叫责任;尽管历经磨难,但他始终不屈不挠,敢于梦想,勇于超越,不断学习,力求进步。用钢铁般的意志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自学完成法律知识的积淀,顺利通过律考,成为业界著名的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着生命的朴实无华,用丰硕成果彰显着人生的绚丽篇章。他叫刘志

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专家成员。

刘志民律师的人生之路、律师生涯无疑是幸运的,也是成功的。但笔者以为,成功不可一蹴而就,没有一个人能随随便便成功,在迈向成功的道路上,必然会经历各种各样的挫折和磨难,而人们往往只会看到成功的结果,却忽视了他们为了达到成功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

今日,我们有幸采访到刘志民律师,希望可以在他人生历程中探寻一代中国律师的不懈奋斗、努力拼搏之路。可以成为第一个聆听者,可以让我们用文字来记录他的足迹和心声,实乃荣幸。成功虽不可复制,但方法却可以借鉴。今天就让我们在刘志民律师的无私分享中认识他、了解他和汲取他人生的营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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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专家研讨会上发言

“沉稳、睿智、专业、敬业、实务经验丰富”,这是他给大多数人留下的直接印象。他说,在充分的职业训练基础之上,可以用专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用个案见证司法进程,用心体悟人间冷暖,用双腿丈量脚下土地。同时,还可以用双手解决柴米油盐。于他而言,律师实在合适不过的职业了。人在律途,他走得坚定、自信、勇敢,天性中自带的理性力量使他对案件的处理更富智慧,也让他能迅速脱颖而出。

——刘志民律师

走近刘志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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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民,中共党员、律师、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和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协区律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三届、第四届律师代表。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专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实务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企业家保护中心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案例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节目评论员。其代理的重大复杂案件曾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7年入选国家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2018年入选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2019年入选新中国成立70周年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2017一2021年连续被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22年与毛伟律师创办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伟志宪尊奖学金"项目,为国家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贡献一份力量。刘志民被中国诗歌春晚组委会评为2022年度“全国十佳诗人”,2023年中国诗歌春晚舞台上,刘志民创作的散文诗《雪花》由中国著名青年朗诵艺术家隋源老师精彩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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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务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实务导师;北京师范大学MBA校外导师;国际关系学院实践导师;北京物资学院校外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环宇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主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行政财务部法律顾问;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法律专家;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画强元课题”法律顾问;中国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法律顾问中心主任;中国经济出版社法律顾问;中国石化出版社法律顾问;京蒙科创产业园区管委会法律顾问;赤峰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法律顾问;内蒙古翁牛特旗公安局法律顾问;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法律顾问;乌海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北京赤峰企业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国际易学联合会文化传承专业委会法律顾问、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家企业家权益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执行主任;北京邮电大学校外合作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赤峰市人民政府招商大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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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好人,善待他人

“好的律师要有好的品行、好的人缘、好的业务能力,而好的品行则是一切的基础。做好律师,先要学会做一个正直的好人。”这是刘志民律师多年来一直坚守的原则。

执业多年来,刘律师始终恪守职业伦理道德和执业纪律,常常以“律师是法律人,对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社会规范要心存敬畏,不触碰底线,不逾越红线”,向年轻律师灌输“律师应当有商人的头脑,但决不能成为商人”的道理。他经常教导青年律师,要做一个律师首先要把人做好,人如果做不好,再聪明,知识储备再多,经验再丰富,也有可能走入歧途。律师这个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对自己的自律性一定要严格要求。作为一名法律人,首先要做一个公道正派的人,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律师,再加上知识的储备,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以及长期经验的积累,进而在称职的基础之上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人们常说,“善待他人也等于善待自己”。刘律师深知此理。他说,律师必须用心善待当事人,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只有这样才能体面地赚钱,体面地做一名法律人。刘志民律师觉得这完全靠律师自己,律师先要自己尊重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做到最好。

执业多年来,由于始终秉持“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对待”的原则,勤勉尽责,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刘律师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充分信任。“金杯银杯不如委托人的口碑”,刘律师的努力赢得了委托人的口碑,委托人的口碑成就了刘律师今天的成绩。但是,刘律师十分清醒,赢得委托人的信任谈何容易!他强调,要把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对待,并不是说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给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许诺,而是恪守律师道德底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尽心竭力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中国怎么多律师如果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出发,做出自己的努力,做出自己的贡献,从整个职业群体来看,律师这个职业就能够赢得当事人的尊重,赢得司法办案人员的尊重,赢得社会的尊重。律师队伍就能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这是刘志民律师一直以来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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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荣誉

2022年被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评为"影响中国 2022年度法制新闻人物”

2021年被全国诚信单位光荣榜活动组委会评为"诚信优秀律师"。

2021年一2017年被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委员会评选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9年入选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

2018年入选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

2018年评选获得北京市朝阳律协(2015_2018)年度律师“行业贡献奖”;

2017年入选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

2016年经评选获得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魅力律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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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央电视总台记者采访改判无罪的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件

近年部分经典案例

1.某省级监委督办的某公司与数位自然人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一案,涉案金额约数亿元人民币,该案同时涉及贰百多个公司股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纪监察委向检察机关撤回移送案件,最终全案被告人无罪;

2. 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系张志超同案共犯王广超的辩护人,该案央视多次接受采访报道,社会影响巨大,该案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著名高校做为典型案例,张志超和王广超亲临现场,辩护律师给学生做案件分折报告,影响很大,效果很好。2020年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张志超王广超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同时被提及,最终全案被告人张志超与王广超均无罪。

3. "张嘉伟故意伤害案"该案被社会多媒体广泛关注,被媒体称为“张嘉伟5000里广东行凶案”。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专门提到了"张嘉伟故意伤害案",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中该案例系典型案例之一,最终张嘉伟无罪。

4. 2019年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罪一案,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系涉众型比较复杂且有社会影响性案件,律师在寒冬时节多次顶风冒雪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检察院做出对付某不起诉决定,无罪。

5. 2021年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侦查时查获现金1300万元人民币,北上广等大城市房产证多枚,数十块金条及贵金属手饰品若干,律师根据案件证据及实际情况,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薛某某无罪。

6. 代理的袁某某等人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发票罪案,涉税款6000余万元,经法院多次开庭,2023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此案无罪。

7. 2021代理北京张某被检察院指控犯抢劫罪一案,涉案抢劫金额50万人民币,经律师会见,阅卷,收集整理无罪及罪轻证据,多次向检察院及主办检察官反映犯罪构成及罪名定性问题,最终检察机关改变以抢劫罪指控,而是以犯寻衅滋事罪指控,最终张某某获刑2年4个月。

8. 2020年代理高某等17人被某市检察院指控犯敲诈勒索罪一案,高某系主犯。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上诉,律师对全案认真分析研判,并提出了务实有效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当庭提出量刑意见为11年,最终人民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

9. 代理"辽宁袁诚家谢艳敏"申请37亿国家赔偿案,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该案被CCTV法治在线节目专题播报,2017年被中律评杯评为十大国家赔偿优秀案例。

10.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抗诉案,被中央电视台选为充分发挥检察院抗诉职能的典型案例并由CCTV法治在线编辑成专题节目,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再审判决纠正了原生效判决错误。

11. 代理的周胜喜案件,被央视评为“2016年标志性事件”即CCTV法治在线报道的执行案,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由此开始了人民法院将基层政府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先河,该案被中律杯评为2017年十大执行优秀案例。

12. 参与代理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有黑龙江某电业局李氏兄弟涉黑案同案共犯、河南涉黑恶势力秦岭金矿马某案同案共犯、鄂尔多斯涉黑恶势力犯罪共犯、云南涉恶案共犯,贵州涉黑恶案共犯、内蒙古涉黑恶案共犯、辽宁涉黑恶案共犯、山东涉黑恶案共犯、河北涉黑恶案共犯等辩护、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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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

2021年《仲裁大咖谈商事仲裁规则适用》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执行主编);

2020年《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9《说上就上》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8年《说成就成》由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主编);

2018年《网络安全合规指引》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8《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执行主编);

2018年《说过就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赢就赢》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过就过》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掘金之旅》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保卫资本》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文学专著《心灵漫步》由中国九州出版社出版,该书誉为“中国律师界首部心灵哲学散文集”(主编);

2023年6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心灵感悟》被媒体誉为中国律师界首部心灵哲学散文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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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演讲

学而不厌,业精于勤

刘志民律师的人生经历颇为丰富,始终与法律有着不解之缘。当今社会变化万千,知识飞速更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国际视野,不了解国情、不了解政经大势所趋,必定是个盲目、短视的律师,是个没有战略定力且眼界不开阔、知识不全面的律师。刘律师深刻地感觉到自己对法律专业知识需求的迫切,“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他孜孜勤学,寸阴尺璧,他用一点一滴的时间努力丰盈着自己,努力站在专业领域的最前沿,与时俱进、砥砺前行。

刘志民律师认为,学习是一辈子的事情,活到老就要学到老,其中业余时间的利用是最关键的环节。八小时之内上班,八小时之外安排吃吃喝喝的律师,肯定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律师。做一名称职的、合格的律师,学习能力以及对最新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能力、理解能力是最核心的和最重要的。刘志民律师说,一个人的知识储备,在学校里学的那点知识只是皮毛,律师这个职业知识储备永无止境,必须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否则肯定会落伍,这就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刘志民律师说,律师的价值就在于自己能够理解法条,能够深刻理解和掌握法条背后的法理。律师如此,法官、检察官亦如此,只有这样才能堪称行业高手。或许这就是刘志民律师愿意花大把时间读书、研究的原因吧。他博览群书,在关注法条的同时,更会把法条背后的法理全部搞清楚、搞透彻,多年的累积让他在司法实务中越过了一座又一座高峰。

“说服”是一种艺术,对律师这个职业来说,只有用法条、法理说服法官,才能使己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刘志民律师特别强调,目前我国法治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能够在律师竞争当中占据一席并立于不败之地的无疑需要强大的知识储备,这也是能做好“说服”工作的前提。只有把自己“全副武装”起来,把自己说服,在此基础上,办理刑事案件时才能说服法官,说服侦查人员,说服检察人员,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抑或做无罪判决;办理民事案件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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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刑事案件审理法庭辩护席上

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法治实践

自执业以来,刘志民凭借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赢得了很多荣誉,如入选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 优秀专业律师,受聘担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行政财务部法律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基地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导师,国家关系学院研究生院实践导师,国家司法创新研究中心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实务导师,入选国家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等。这些荣誉本是实至名归,但刘志民却丝毫不受其影响,面对殊荣,他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在他看来,荣誉只是对自己过去的一点肯定,没有什么可以骄傲的,恰恰是开始努力的起点。

近年来中国兴起的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全国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这个风向标他在几年前就发现了,于是在他的积极推动下合作编写了《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一书,该书由中国经济出版社于2020年4月出版上发行,并荣获"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09包"成果奖。他受邀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体系讲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刑事风险防范围与识别》课程;受邀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讲授公开课《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体系建设》(上、下)、《风险、内控、合规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及有效途径》(上、下)等。同时他积极投身普法公益活动中,为公检法司及仲裁委进行普法专题培训授课,被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聘为普法为民专栏法律顾问,在期刊上向读者解答法律问题,除了受央视和央广台采访社会关注的一些大要案发表意见外,还积极参与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工作委员会和北京电视台科教节目中心与九省市电视台联播的法制节目《法治中国60分》作为特邀评论员,尽职尽责为普法事业贡献着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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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人才培养话题,刘志民目光炯炯,他希望这份看似枯燥乏味却又值得细细品味的律师职业能有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希望年轻律师能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苦练内功,在实战中成长,热爱律师这一行业,中国律师可以大有作为。同时,刘志民鼓励他们在律师这条铺满荆棘却充满正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参与编写了10多部法律著作,在国内出版社出版发行。刘志民把自己近年来的心灵哲学散文汇集成书,2016年由中国九州出版社出版发行,刘志民的文学专著《心灵漫步》渗透着岁月的印迹,也展现出法律人心系家国的情怀,该书也被媒体誉为“中国律师界首部心灵哲学散文集”。2021年他的散文诗被数名国内著名朗诵艺术家(例如中国老艺术家殷之光老师、青年杰出艺术家隋源老师等等),倾情诵读并制成光碟,筹备出版中。励志歌曲《前浪后浪》的歌词系刘志民原创,经知名歌手阿熏谱曲并演唱,单曲发行。2023年散文诗集《心灵感悟》中英文版即将在人民日报社出版。他以一种家国情怀的格局,展示了当代中国律师的良好形象,传播着正能量,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一个个普通人拼搏向上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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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民律师:公司治理之刑事合规重要性探索分析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

“企业合规”一词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即由美国金融行业在政府加强金融行业监管的背景下首先提出,银行是否执行了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合规管理制度,成为美国政府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核心内容。[1]因此,最初的企业合规是特指行政监管合规。

直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对海外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显著加强,大批跨国企业因为存在各种商业贿赂行为而被定罪判刑。由于定罪给公司所带来的不仅是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公司声誉,使公司失去商业机会和交易资格。因此,为避免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多公司开始重视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自此,美国企业合规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企业合规从特定行业的管理机制,发展成为美国企业界普遍的公司治理方式。与此同时,从刑事执法部门加强合规监管开始,合规监管逐渐被几乎所有政府部门所接受,形成了刑事合规和行政监管合规并存的局面。

在2000年以后,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的企业欺诈丑闻,包括安然、世通、雷曼兄弟等在内的多个美国公司,因卷入欺诈案件而最终宣告破产。为应对这场危机,加强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美国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法案》规定的监管方式就是督促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其建立、运行、评估、披露内部控制体系的责任。此后,美国又于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针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推动了企业合规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美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普遍实施,一些国际组织和西方国家逐步接受了“通过合规进行公司治理”的理念,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OS)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标志着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步入成熟阶段。

随后,我国于2011年开始引入了企业合规的概念,自2018年起开始全面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两年后,我国在全国各省市开始督促指导企业合规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始创建第一期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共涉及北京、上海、辽宁、江苏等10个试点城市,并于同年发布企业刑事合规试行的成果,即《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一批)》,包括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共计4个指导案例,该批案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既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教育、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守法经营,又能减少和预防企业再犯罪,使企业更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给此后在全国范围内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经验。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企业合规的新阶段,尤其是在刑事合规领域,各项制度趋近成熟,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1年6月3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于同年12月1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同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以及对该批典型案例向公众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于1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发布《及时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答记者问》,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共涉及近20个不同领域,不同罪名的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答时明确“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代表着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标志着我国在刑事合规领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企业进行合规化建设以及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践应用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二、刑事合规的释明

刑事合规历经数十年发展,已由传统的刑事合规建设发展成了现在的“刑事合规性”[2],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包含关系,但仍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应当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法规进行生产上、服务上的经营;该意义上的刑事合规偏向于对公司的内在发展与建设进行合规化管理,预防刑事风险的发生。而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或减轻因违法违规而遭受的各种损失所建立的公司治理体系。[3]换言之,企业合规是企业自我治理、自我监管和自我整改的治理方式,是一种企业在陷入执法调查时获得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合规更偏于企业在陷入刑事风险后,采取的一种减轻刑事责任以保障企业继续发展的手段或方法,而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国大中小型企业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依法治理的重要性,因此目前学理界与实务界所认定的刑事合规是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意义的刑事合规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合规相结合,于是产生了积极的和消极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4]。

但由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未经过立法予以确认,因此该词语在表述上,学理届还是具有争议。学理上认为从刑事法的视角去研究“合规计划”,并没有必要去创造一个极易产生误解的“刑事合规”学术词汇,如果非要用一个术语来概括和提炼的话,国内学者翻译时使用的“刑事合规性”[5]则显得更具有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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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合规是公司、企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不断进步,国家不断对营商环境加大治理与保护力度,我国企业也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春天,众多优秀企业迅速崛起,享受着新时代带来的重要成果,当然在此期间,不免有些企业开始从事违法活动收取暴利,或利用传销、理财基金等方式开始对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以各种理由吸收资金,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也有些企业是因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不足,不慎触犯刑法,或者有一些企业由于成立较早,在当时实施国家以各种方式激励企业进步的政策中,由于当时的法律规范与政策的滞后性,没有相关配套的指导,导致可以参考的基准法缺失,从而不慎触犯相关规范甚至是刑事法律规范,但基于该企业对当地经济具有较大贡献,在当地解决就业问题上承担较多等原因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不利于企业继续发展的角度,我国开始试行合规不起诉制度以保障涉事企业的稳定发展,并同时制定出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予以落实,这样不仅实现了刑法预防犯罪的立法目的,而且使企业的建设更加完备,有利于企业可持续的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院长张军于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工作报告中也特意提到“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惩治促矫治,企业获新生。”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联合主办的“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立法推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围绕企业合规制度的立法必要性与立法模式,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多部门法的立法推进问题进行了充分而热烈的研讨。这不仅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了足够的政策性支撑,同时也为企业设置了更多的法治保障,尤其是刑事合规改革的专项立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这无疑是更有效地维护了营商环境的稳定,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步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企业也应当时刻保持警惕,要正确理解刑事合规政策的含义,不要把刑事合规整改制度当作企业在违法边缘试探的保护伞。同时,企业内部要加大刑事风险的防控力度,建立专业的风险防控部门,妥善处理好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发挥出积极的企业刑事合规化建设的自主性与能动性。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企业在不慎陷入刑事风险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地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查清事实,为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提供现实基础。因此无论是积极的刑事合预防规制度还是消极的刑事合规整改制度,企业都应当引起重视,防患于未然才能在发展中从容不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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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合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刑事合规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公司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将企业比喻成人体,那么公司治理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刑事合规制度就是人体免疫系统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之一“白细胞”,它保护着企业健康发展,而当企业出现问题时,它又可以像一道屏障一样让企业转危为安。因此刑事合规制度不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202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3年第3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后简称《意见》)中指出了依法从严打击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犯罪以及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6类情况的犯罪。《意见》的发布无疑是给公司、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给公司、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刑事合规建设依据,也指明了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例如企业禁止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行为,禁止实施违背公共政策功能和目的、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补贴的行为,同时企业要预防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以及企业在受到恶意举报时,能够及时地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从而解决问题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等。

因此,公司在发展中要尽可能地避免发生错误就必须要进行公司治理,而进行公司治理又必须重视刑事合规的建设,但这里不能错误地理解为企业只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就完成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也不能错误地将公司其他方向的治理去涵盖刑事合规建设,几者的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同样也是企业的生存之道。目前正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在党中央全力保护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方针的指导下,公司形成完备的治理体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公司应当把握机会,顺流而上,加强对公司治理的重视,着手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行政合规等制度建设,实现企业现代化经营上的转变,充分认识公司治理就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公司治理意义重大。

感知正义——有温度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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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民律师有着全球化的视野,有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对法律人的精神与律师职业的使命感有宗教般的情怀和执着。有热爱祖国母亲的情怀、热爱生命和生活、爱亲人、朋友、同学、同事;感恩给过他引领、帮助和服务的生命相遇者。

从拿到律师执业证的那一刻,他就意识到了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义务。他认为自己是一个法律的守护者、是法制环境中的一名保洁工,无论什么情形和条件,都会恪尽职守、力所能及的推出相对公平的结果并保持职业的精神和荣誉。正是这种以荣誉、责任、勇气、自律等系列价值为核心的职业精神元素,让他每每感受到心里充满爱和责任。在刘志民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成功的案例不计其数,每个案件都折射出他对职业的忠守和法律人的执着。他时常感受到生命被使命所引领,心里充满爱和肩上压满责任;因为他执着于律师这个神圣职责,而对功名利禄十分淡泊。执业几十年,一以贯之地坚守着对职业的挚爱,永远追逐的是内心那道永不熄灭的法律之光,他秉持法律人的本色,不哀不弃、不畏权贵、追求正义、崇尚人权、维护秩序、热爱祖国、热爱和平,坚守在法律框架内渐进法治的理念,既仰望星空,又脚踩大地,以一位优秀法律人的理论探索与实务经验,办理了一系列令人称道的案件,为推动行业发展和法治建设,融入了自己的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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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在中国社会力求摆脱几千年封建意识进入现代文明社会的历史进程,我们选择的律师职业,就像一个拓荒者,高挚公平正义的火炬穿越充满荆棘的历史森林,经纬百度伤痕斑驳,一如既往百折不挠,这就是我们的使命!”

几十年的律师生涯,刘志民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和对法律正义公平的秉持从未减淡,我用一生捍卫着律师职业的崇高荣誉,践行了一个党员律师的执业誓约。“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瑰红剑影,春华不在,我心依旧,钟爱无悔。我将继续秉持法律人的本色,不哀不弃,不畏权贵、追求正义,崇尚人权、维护秩序,热爱祖国、热爱和平,坚守在法律框架内渐进法治的理念。

刘志民律师希望通过我们的执业经历,向世人拨露在历史浮尘中不失这样传承自由、平等、公平、正义DNA正统基因的优秀律师,一代一代,禅竭青春和生命,化人类历史文明发展之人权保护和权力制衡的脉道于无形。

作为具有法律人精神的律师,我们细胞每一次泵压,都是为了平抑权力对公平的伤害。我们竭尽毕生的努力为世人换取一片蓝天、一朵白云,我们以并不强壮的身躯为社会挚起公平正义的火炬,给世人予希望、信心和定力。

作为几十年跻身法律实践与理论前沿的具有很深法律人情结的律师,我时常陷于职业的深度思虑中,深感谋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必须以法治理念取代旧式的国家本位、官本位、行政本位及公民义务本位的理念和法制观;以最高阶位的价值理念驱动宪法和法律的运行;逐渐形成法治文明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社会自发生成“公民、国家、责任、荣誉”感,实现公民与国家的自然链接和中国社会心理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的理性要求。

君未看花时,花与君同寂。君来看花日,花色一时明。刘志民律师闲庭信步地与法律伴行,从容而快乐。他做律师如火纯青而纯粹,他把执业信仰融入到了法治环境的需要和人生追求并嵌入到了灵魂深处。

刘志民律师如是说:如果生命可以重复,将重操律师这个良知之王的职业,在潜命中认真履行这个万物尺度的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