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时刻、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柚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罚款200000 元。

小编查阅爱企查发现,温州柚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5月16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飞霞南路106号至108号新悦商厦1幢723室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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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小编发现该法人在2019年4月曾申请注册过“暨姿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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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企查

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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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温州柚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在2019年12月07日注册了品牌“暨姿美”(胶原蛋白套组),当事人在2022年5月23日从委托生产商广州某公司购进1000组共计500盒“暨姿美”(胶原蛋白套组),每盒进价65元,进货金额32500元。为了推销其产品“暨姿美”(胶原蛋白套组),当事人在2022年5月23日开始在其社交软件对外宣称公司产品“暨姿美”(胶原蛋白套组)已获得了4个荣誉证书:

1、全国美容行业市场用户首选品牌,

2、国家质量监督合格红榜产品,

3、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

4、中国名创产品等荣誉,荣誉证书上落款的有效日期均为2020.03-2022.03,而当事人的公司成立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

另外,上述4个荣誉证书的落款查询网址无法访问,为虚构网址。经查,上述4个荣誉证书是当事人为了配合产品“暨姿美”(胶原蛋白套组)的销售,是该产品生产商广州某公司设计赠送的,只有电子图片没有实物,其内容是虚假的、不实的。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为公司产品“暨姿美”(胶原蛋白套组)的销售过程中,使用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 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