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取钱,却发现卡内余额所剩无几,女子很奇怪,明明卡上存有近30万的资金,怎么就没有了?

经过调查,原来女子的银行卡被盗刷了,在一个半小时内,以每笔1000元,被刷出283笔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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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卡什么时候被刷的?怎么自己一点都不知道?如果这样的话,自己的财产放在银行里也太不安全了。于是,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李莹准备买一辆A4,单位的同事一个个都开上了奥迪,宝马,虽然她一直都认为自己没必要跟风,但是她自己那辆老现代开了9年多了,的确也该换了。

如果是在前几年,李莹肯定不会有换车子的想法。毕竟那时候,老公的事业刚起步,孩子学习也要花钱,家里的经济紧张的要命。

哪里有多余的想法。但是现在不一样了,一是单位里的同事,大都人到中年,收入稳定,都知道要享受生活了,李莹虽然不跟他们攀比,但是也不能显得寒酸。

二是老公的事业也起来了,家里经济收入提高了不少,说白了,她有这个勇气了。于是,李莹想把自己的那辆代步车换掉。

约好了下午二去试车,这周她准备下手里的资金,她记得自己有张存储卡,里面大概还有三十万。

以前李莹特意存在里面,一直没动,以备不时之需。现在看来,这张卡准备的多余了。于是,李莹准备去把里面的钱取出来,作为买车的资金。

李莹来到银行,但是经过查询,这张卡上的余额一共才6角3分。怎么可能,自己明明记得这里面有将近30万。

在李莹的要求下,银行帮她查询了银行卡的流水记录。结果显示,她的这张卡上的钱被取走了。

取款记录显示,在不到一个半小时内,她的卡被转走283笔,每一笔都是1000元。

因为,取款人显示在境外,令警方一时半会没法破案。但是自己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李莹找到银行讨要说法。李莹认为银行有责任,因为在她看来,自己的卡在被连续盗刷时,银行为什么没有发觉异常,阻断交易,或者通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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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负责人却表示这事故与她无关,理由是:

1、持卡人自己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很有可能是密码泄露造成的。

2、银行也无法断定,到底谁是幕后取走28.3万元的人,有没有可能是持卡人自己?或者他们串通的?

3、银行之所以没有通知李莹,是因为持卡人没有开通短信提醒业务。

李莹听了银行的答复,被气的半死,明明自己是受害者,现在反倒被推定为盗窃者。难道是我自编自演的吗?

于是,一纸诉讼,李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自己损失的责任。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法院审理判决如何呢?

【普法讲堂】

1、李莹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李莹将自己的钱款存入银行,意味着和银行之间签订了存储合同,那么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财产安全,现如今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失,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审理。

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涉案283笔交易均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且自第一笔交易发生至最后一笔交易结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90分钟,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行为异常、可疑交易。

法院审理认为,在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尤其在进行大额、可疑交易时,商业银行的相应通知、审慎义务等亦为其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

同时,原告称其没有收到关于涉案283笔交易的通知,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银行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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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银行作为原告涉案银行卡账户的开户行,其银行交易系统未能准确识别该异常交易。

在前述交易发生时以及交易发生后,均未对前述交易进行风险识别,亦未就前述交易向原告发送提醒通知或进行核实,未适当履行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故原告要求银行赔偿其账户资金损失283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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