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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下午,网传广州市南沙环宇城商场一女子从楼上跳下砸中一名路人。网传视频显示,27日下午4时许,一名身着粉红色上衣的女子行至商场中庭位置,站上凳子后直接越过栏杆跳下。视频中能听到女子落地的声音及路人的尖叫声。

另有网传图片显示,粉衣女子身旁躺着一名黑衣女子,两人双双倒地不起。

▲两人倒地不起。网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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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倒地不起。网传图片

27日晚,有网友表示,被砸者是其姐姐,她的手机都被砸弯了,目前人没事。

28日上午,有疑似当事人的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当时她在商场购物,走到中庭时被砸晕失去意识,在救护车上意识恢复清醒,到医院做全身检查后诊断为轻微脑震荡,身体有外伤。

28日上午,南沙环宇城商场的前台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部门正对此事做进一步调查,商场目前未受影响,正常开门营业。

广州市公安局黄阁派出所证实,确有此事。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该局有关单位正在调查处理此事,具体情况将在网上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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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刑事责任看

跳楼轻生者,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拥挤地方跳楼自杀,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如跳楼者生还,需要具体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本事故中如果跳楼者死亡,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追究。

  • 从民事责任看

跳楼者方,若跳楼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产继承人应当用跳楼者的遗产,对被砸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 商场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羊城纵览、人民法院报、锦观新闻、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