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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宝鸡中院发布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5件。

案例一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某物业公司与梁某劳动争议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梁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公司开发的小区内从事保安工作。同年8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书》。2016年9月,该小区物业公司成立后,梁某被安排至该物业公司继续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给予经济补偿。2022年6月,梁某以该物业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保和无故降低工资为由,向物业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再未上班。后梁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梁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请求。该物业公司不服,认为梁某之前就职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与物业公司属于各自独立的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虽成立于2016年9月,但自2016年2月以来,梁某一直在该小区从事保安工作,用工主体虽产生变化,但工作场所、岗位、性质均未发生变化,梁某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至物业公司工作系听从安排,而非因梁某本人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之规定。因此,法院在判决经济补偿金时,将梁某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时的工作年限合并进行了计算。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后均撤诉,现已自觉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劳动创造美,劳动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工作年限作为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之一,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而言均意义重大。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于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合资合作等情况下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存在疑惑,甚至个别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避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过多的经济补偿、赔偿金,而采取停止原公司业务后再原地成立新公司继续从事原业务等方式变更用工主体,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工作进行调动或通过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使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以达到混淆用工主体或间断用工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力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用工单位违法分包,虽无劳动关系也应按其过错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某建筑劳务公司与闫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某建筑劳务公司将其所承包住宅楼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自然人余某。余某招聘闫某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对闫某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闫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0月,闫某在工作时从钢管架上摔下受伤。2023 年 3 月,工伤鉴定认定闫某伤情为九级伤残。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建筑劳务公司向闫某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该建筑劳务公司认为其与闫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因工受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案中,劳务公司将承包的劳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余某,余某聘用的工人闫某受伤,法院依照此规定判决建筑劳务公司承担闫某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照一般规定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案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是对包括本案所涉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惩戒和处罚,对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用工单位在进行项目分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积极作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既能使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维护,也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案例三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补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免责

——某公司与司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司某系某公司保安,双方自2014年9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4月,双方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向司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全部款项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司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依约向司某支付了相关款项后,司某以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向司某支付加班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司某从事保安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双方“协议”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高于司某依法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及该案中可支持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之和,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支付款项后,司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权利,该条款并未减损司某合法权益,其另行主张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所签协议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鼓励更多企业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可以迅速解决争议,减少诉累,降低履行风险,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案例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不能认定为已经履行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郑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22年9月入职某公司工作,2023年4月该公司要求郑某签订了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且该合同未交付给郑某。2023年4月17日,郑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4月21日,郑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款项。仲裁裁决后,郑某与该公司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郑某于2022年9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郑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并未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于2023年4月要求郑某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书》。公司要求郑某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剥夺了郑某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提出异议的合法权利,显属违法,该公司的行为不能被认为已经履行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支付郑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生活中,有企业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办法,来规避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空白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未填写具体条款内容,仅有劳动者签字的合同,合同双方实质上未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未对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属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企业要求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明确表示拒绝,要求双方签订有明确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且合同要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迫于无奈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则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便于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企业内部承包,劳动者工伤赔偿责任应由企业承担

——某建材公司与苏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苏某入职某建材公司,在碎石加工工段中从事碎石和碎石机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建材公司为苏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苏某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将碎石加工工序承包给杨某。2020年6月,苏某检修运输机时跌落摔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柒级。2022年9月,苏某向该建材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要求解决工伤待遇,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某建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苏某入职某建材公司从事碎石和碎石机维修工作,受该建材公司管理,该建材公司是工作成果的最终受益人。此期间某建材公司将碎石加工工段承包给案外人杨某,不影响该建材公司与苏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苏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构成工伤,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享受工伤待遇。因此,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外,其余款项应由该建材公司支付。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内部承包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以内部承包方式将劳动者所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发包,该内部承包事实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工伤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向工伤保险机构办理,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