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方便社会组织便捷的学习了解政策法规,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近日,“陕西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分期推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梳理的社会组织领域政策问答,敬请关注。
有些养老院、学校的登记证书上写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法人。“企业”一般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等经营主体,一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两种组织在登记机关、组织属性上均存在不同。但是,在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范围的界定可能既包括公司等营利法人,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法律中,“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在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范围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适用“企业”的相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有哪些,什么情况年检会不合格?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结论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具体可详见《通知》。
社会组织拟申请设立或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张楚懿
校稿:王迩敏
陕西社会组织
电话:029-852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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