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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唯一的住房,你们不能执行!”

这是在强制执行活动中,经常被被执行人用来提出异议的理由。那么,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名下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提出异议是否一定成立?

答案是否定的。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即使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强制执行。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发生在东湖高新区法院荆楚雷霆行动中的一幕,带你看清“唯一”的定义。

案 情 回 顾

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首次执行期间,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某的一处房产,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执行程序暂时画上了休止符。

然而,和解的甜蜜并未持续太久,刘某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投资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接到申请后,执行干警迅速赶往成都对涉案财产进行现场调查。

4月16日,来到刘某的住处后,干警发现这个房间里摆满了生活的痕迹,显然是刘某及其家人长期居住的场所。

“刘女士,我们是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按照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一名干警上前说道。

“但我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刘某显得有些无奈,坦言自己目前没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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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将对这处房产进行查封。后续我院还将启动对涉案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请您做好相关准备。”

“请等一等,这处房子其实是我父亲和姨妈共同出资购买的,只是因为一些原因登记在了我的名下。而且,这是我和丈夫名下的唯一住房,如果它被拍卖,我们一家人都无处可去了。”听完执行干警的提示,刘某的情绪明显激动起来,急切地解释道。

“刘女士,请您先不要激动,法律规定即使是唯一住房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强制执行。但我们也理解您的难处,在拍卖时法院会考虑您的实际情况,如果拍卖成交,法院会预留一定的租金费用,确保您和家人的生活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在干警的反复耐心解释下,刘某逐渐平静下来并表示会配合法院开展后续房屋拍卖工作。

法 官 提 醒

唯一住房不能成为“老赖”阻却执行的理由。执行实践中,对于唯一住房的执行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即使属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若当事人能够主动腾退房屋、配合执行,且属于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唯一住房)法院将保留五至八年的租金。不仅能够避免强制执行造成的影响,避免其他矛盾纠纷,还能节约司法资源。

反之,若当事人一味逃避执行,蔑视司法权威,对强制执行前的公告等程序不以为意,企图通过“钻漏洞”逃避执行,甚至恶意对抗执行,将会面临拒执罪等严重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执行局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