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兴安县人民法院采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双轨并行模式,成功高效地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仅极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且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1+1>2”的解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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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王某(化名)驾驶一无号牌铲车在原告谢某(化名)房屋门前路段溜车时,因铲车驶出路外,与原告房屋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房屋受损程度无法用肉眼预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同时,递交了案涉房屋受损情况的鉴定申请。

案件调解

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引释明下,案件进入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驾驶车辆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清楚且涉诉金额较小,同时考虑到如果对案涉房屋毁损程度进行评估鉴定,会产生数额较大的鉴定费,这将极大地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经济负担,同时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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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因鉴定存在的诉讼风险,同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就本案纷争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原告撤回鉴定申请,被告限期对案涉房屋墙体被损坏部位承担修复责任,同时当场给付原告经济损失8千元,案件成功实现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诉前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就案件中涉及专业性的争议问题进行判断和分析,并提供鉴定意见的程序。

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派特邀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

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成功化解,是近年来兴安县法院积极践行“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生动体现。兴安县法院将继续探索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等多元解纷新模式,将“如我在诉”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图 片| 审管办

文 字| 陈斯琼

编 辑| 陈晓钰

初 审| 张 睿

终 审| 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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