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乐乐茶发布声明,就“侵害鲁迅先生肖像权”一事对鲁迅先生、鲁迅先生的亲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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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了“烟腔乌龙”联名奶茶,“致敬”文学家鲁迅。除了杯身印有鲁迅手捧奶茶的肖像外,“烟腔乌龙”还配套推出印有鲁迅肖像的小册子、亚克力立牌、纸袋等,产品的宣传标语是“老烟腔,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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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烟腔乌龙”上线后却引起一些争议,网友指出“烟腔”一词是对鲁迅的不尊重。有网友质疑乐乐茶此次联名纯粹是商业噱头,也有网友表示,鲁迅本就充满童心,无伤大雅的调侃可以接受。

据媒体报道,乐乐茶上海多家门店店员表示,门店“烟腔乌龙”杯子和相关周边在4月27日已经售罄,所有的门店现在都不再售卖印有鲁迅形象的杯子和周边,至于是否还会重新上架,“要等公司总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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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4月28日),乐乐茶官方公众号4月23日发布的联名推文已经删除,其他官方渠道的宣传文案也不见踪影。同一时间,乐乐茶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乐乐茶已经对相关文宣和周边做了下架处理。至于是否会重新上架,其表示,“关注我们后续官方动作,现在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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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9日),记者通过乐乐茶官方小程序了解到,目前“烟腔乌龙”这款产品仍能正常购买,但使用的杯子是乐乐茶普通款杯子,而非印有鲁迅形象的杯子。记者联系上此次与乐乐茶联名的译林出版社,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因为世界读书日与乐乐茶联名,合作中,出版社只提供鲁迅系列赠书,其他如宣传文案、鲁迅形象图案设计等都是乐乐茶方面负责。

鲁迅家属发律师函,要求道歉

专家、律师解读

今天,针对乐乐茶联名鲁迅引争议 ,鲁迅长孙、鲁迅文化基金会会长周令飞先生称,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已向乐乐茶及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译林)发出律师函。

随后,#鲁迅家属已向乐乐茶发律师函#冲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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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律师函中显示:“烟腔乌龙(乌木香)”相关联名产品以致敬鲁迅文学为由,核心系基于鲁迅手拿茶杯的肖像,并辅以鲁迅创作文章中的内容,指向性明确,一般公众无需任何迟疑,即可将联名产品与鲁迅先生进行关联。

鲁迅家属作为鲁迅近亲属,依法享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鲁迅文化基金会经鲁迅家属授权,享有处理鲁迅先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等在内的人格权事宜的权利。两者均有维护鲁迅先生身后人格利益的权利。

鲁迅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璀璨瑰宝,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鲁迅肖像,其商业盈利目的及性质明确,并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已超出法律允许范围。

据此,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要求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后立刻停止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连续10日在相应国家级媒体及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最后,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后即与本律师联系相应赔偿事宜。

对此,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张三夕表示,鲁迅作为中国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消费者难以接受商家把“老烟腔”的说法跟鲁迅联系在一起。“有些文化符号和形象是不能作为商业用途的,如果是文化产品,像研究鲁迅著作的刊物,使用肖像符号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如果是非文化产品和鲁迅生硬地关联在一起,就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

对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兴剑表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鲁迅是1936年逝世的,所以1986年以后他的著作权属于全社会公有资产,但鲁迅的肖像权依然受到保护,不得作为商业用途,特别是有损鲁迅名誉形象的商用,鲁迅的后代亲属可告其侵权。“鲁迅去世后,其肖像使用专有权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其肖像权是可用于相关文学研究的,但若未征得继承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就侵犯了鲁迅后代继承人对鲁迅肖像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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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韩振

来源 | 南方都市报 都市快报 经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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