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柳北法院收到柳北区司法局提交的书面建议,由于罪犯莫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建议依法撤销对罪犯莫某的缓刑并收监执行。收到建议后,柳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联系莫某,莫某表示十分不解,认为一审案件已审结,案件流程全部结束,没有再去法院的需要。那么,判处缓刑后,案件就全部完结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缓刑不等于无刑!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罪犯莫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莫某被交付至户籍地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莫某因不按时报到、不配合信息化核查经教育后仍未改正等行为,先后受到了两次训诫、两次警告。后莫某又无正当理由缺席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教育提醒后仍不到场,故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向执行地人民法院即柳北法院提交了书面建议,建议依法撤销对罪犯莫某的缓刑并收监执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收到司法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柳北区检察院、柳北区司法局和长塘司法所对莫某进行了谈话,依法听取莫某关于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的申辩,莫某未能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作出正当、合理的解释。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莫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对莫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部分刑罚。裁定送达罪犯莫某的当日,公安机关将其移送执行。

法官提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判处缓刑不代表刑罚执行程序终结,不代表“案件结束”,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虽未收监于高墙之内,但也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参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教育帮扶等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莫踩法律的红线、挑战法律的权威。如果屡教不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等,情节严重的,均应当撤销缓刑。

作者:黄婧 黎建婷 | 编辑:王胜

校对:黄煜翎 兰钰烨 | 审核:李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