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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提示: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

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实际税负5%。

4.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5.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6.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

7.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8.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9.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

10.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类似区域性政策还有: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上海自贸区、南沙先行启动区。

11.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在3年内(36个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所有行业)。

假设,企业2024年1月招用重点群体就业,满足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在3年内(36个月)享受税收政策,3年可以减免税款6000*3=18000元,如果当地省份最高上浮30%,则可以减免税款6000*130%*3=23400元。

假设,企业2024年1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满足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在3年内(36个月)享受税收政策,3年可以减免税款6000*3=18000元,如果当地省份最高上浮50%,则可以减免税款6000*150%*3=27000元。

如果招用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越多,则享受的减免税款越多。比如说招用10个退役士兵就业,则3年可以减免税款按最高=6000*150%*3*10=2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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